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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到2012上半年,中国政坛最牵动人心的事可能要数换届选举了。2011年1月,中组部会同中纪委召开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视频会议。4月11日,中组部会同中央纪委在京召开严肃换届纪律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严肃换届纪律、确保风清气正的有关举措。
毫无疑问,严肃换届纪律、确保风清气正是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然而,如何才能真正做到风清气正呢?从历届换届选举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从换届选举的要义看,确保风清气正的关键就在于程序正义。这是由程序正义本身和选举的要义决定的。
首先,我们来看程序正义的内涵。就选举而言,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选举依照既定程序进行,要求必须体现合法性和法定性两条原则。合法性即选举程序要合乎选举理性,要得到选举人的认同;法定性即已定的选举程序具有法律意义,任何人不得违反。
其次,我们来看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的意义就在于有效地贯彻了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它的价值一是对选举人提供自由选择的权利;二是对候选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其三,我们来看选举的要义。选举的要义或精神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条原则——
公正原则。有三个要点:一是起点公正,也就是机会均等,必须确保有相同资格条件的人具有均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二是过程公正,所有规定的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循,不能随意减少、增加或越过规定的程序。三是结果公正,选举出来的是众望所归的、选举人合意的人选。
择优原则。要做到择优,必须做到四点:一是可以择优,即候选人要有差额;二是能够择优,即选举人能够自由表达其意志,不受他人左右;三是必须择优,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当选者;四是保证择优,即选举过程没有受到干扰,符合法定程序。
匹配原则。从组织原理来说,人职(选出的人和担任的职务)要相匹配:一是个体能力与工作职位相匹配;二是个体人格与职位特点相匹配;三是组织中不同能力和不同人格的人相匹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考察,坚持程序正义之所以能够形成风清气正的局面,是因为它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严格依据既定程序办事,从而遏制了人性的弱点、彰显了程序的威力,为换届选举中可能出现的种种不正之风设置了心理屏障、制度樊篱和程序规范。比如,正式选举前可以运用各种合法形式介绍候选人,以使选举人更多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以利于理性地进行选择。但是,一旦进入正式选举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选举过程,什么长官意志、上级倾向、组织意图、群众愿望都不能改变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如此,不仅选举理性得到了张扬,也培养了公平正义的政坛风气。
回溯既往,我国以往历届换届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形式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任人唯亲、人情风、裙带风、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放风漏气、替人说情、打探消息、收受礼品、接受吃请等种种现象。这些不正之风之所以得以发生,背后的深层原因都与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联系在一起。仔细检讨以往在选举程序方面问题,违背程序正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候选人资格不统一,甚至特设一些特殊条件;2.候选人提名不合程序,没有足够的民意基础;3.候选人没有差额,选举人无法选择;4.候选人没有充分介绍,选举人不知情;5.选举过程不公开,缺乏对选举过程的必要监督;6.不遵守并有意变动、增加或减少选举程序;7.选举结果不公开,有的甚至肆意更改选举结果,8.缺乏对选举过程的监督,即便违背选举程序也无人过问,等等。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种种程序上的不正义,才使得不正之风滋生和蔓延,不仅干扰了换届选举的正常进行,更败坏了党风政风。从这个角度看,完全可以说,程序的不正义、不公正,才是导致风不清气不正的深层原因,也即风清气正的关键就在于程序正义。
前苏联在干部选拔上的教训是深刻的,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程序正义的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所周知,苏共是通过中心城市武装暴动取得政权的。在取得中央政权后,由于在其他城市、地区和广大农村没有掌握领导权,故为了巩固全国政权,党组织不得不以任命和委派的方式选拔大量党员到这些地方去工作(类似于中国建国初期的“南下干部”),这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是完全必要的。但进入社会主义和平建设时期,初步建立的选举制并没有得到坚持和完善,反而在党的领导地位巩固以后逐渐被委任制所代替,领导人自上而下层层任命。有的干部即便是“选举产生”,实际上也是上级指定名单后再“选举”走走过场。由于不加区别地对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制,由少数人代替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来选择领导人,实际上就剥夺了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选择方面的决定权、监督权和罢免权,从而使干部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可以疏远群众而不可以疏远领导,造成党的干部与党员之间、党组织与群众之间的隔阂,使党严重脱离群众;进而使干部选拔工作充满了神秘色彩,一般干部、党员和广大群众无法监督,导致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并使干部任用和选任的机会越来越不平等,优秀的领导人才难以脱颖而出,而选拔出来的人往往未必适合职位要求。对于这些弊端,斯大林也曾尖锐指出:挑选工作人员常常不是根据客观的条件,而是根据偶然的、主观的、庸俗市侩的因素来决定。有人常常挑选熟人、朋友、同乡,以及对个人忠诚、吹捧自己的人,而根本不考虑他们政治上和业务上是否称职。这种弊端发展到勃列日涅夫时期已经十分严重,直至积重难返。
显然,这样的干部选任制度只有利于巩固领导人自己的执政地位,而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特别是败坏了党风政风,导致党内不正之风愈演愈烈。苏共丧失政权,干部选任制度方面的失误是重要原因,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从程序上加以有效防范。
(作者系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1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毫无疑问,严肃换届纪律、确保风清气正是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然而,如何才能真正做到风清气正呢?从历届换届选举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从换届选举的要义看,确保风清气正的关键就在于程序正义。这是由程序正义本身和选举的要义决定的。
首先,我们来看程序正义的内涵。就选举而言,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选举依照既定程序进行,要求必须体现合法性和法定性两条原则。合法性即选举程序要合乎选举理性,要得到选举人的认同;法定性即已定的选举程序具有法律意义,任何人不得违反。
其次,我们来看程序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的意义就在于有效地贯彻了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它的价值一是对选举人提供自由选择的权利;二是对候选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其三,我们来看选举的要义。选举的要义或精神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条原则——
公正原则。有三个要点:一是起点公正,也就是机会均等,必须确保有相同资格条件的人具有均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二是过程公正,所有规定的程序都必须严格遵循,不能随意减少、增加或越过规定的程序。三是结果公正,选举出来的是众望所归的、选举人合意的人选。
择优原则。要做到择优,必须做到四点:一是可以择优,即候选人要有差额;二是能够择优,即选举人能够自由表达其意志,不受他人左右;三是必须择优,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当选者;四是保证择优,即选举过程没有受到干扰,符合法定程序。
匹配原则。从组织原理来说,人职(选出的人和担任的职务)要相匹配:一是个体能力与工作职位相匹配;二是个体人格与职位特点相匹配;三是组织中不同能力和不同人格的人相匹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考察,坚持程序正义之所以能够形成风清气正的局面,是因为它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严格依据既定程序办事,从而遏制了人性的弱点、彰显了程序的威力,为换届选举中可能出现的种种不正之风设置了心理屏障、制度樊篱和程序规范。比如,正式选举前可以运用各种合法形式介绍候选人,以使选举人更多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以利于理性地进行选择。但是,一旦进入正式选举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选举过程,什么长官意志、上级倾向、组织意图、群众愿望都不能改变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如此,不仅选举理性得到了张扬,也培养了公平正义的政坛风气。
回溯既往,我国以往历届换届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形式多种多样,具体表现为任人唯亲、人情风、裙带风、买官卖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放风漏气、替人说情、打探消息、收受礼品、接受吃请等种种现象。这些不正之风之所以得以发生,背后的深层原因都与违背程序正义原则联系在一起。仔细检讨以往在选举程序方面问题,违背程序正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候选人资格不统一,甚至特设一些特殊条件;2.候选人提名不合程序,没有足够的民意基础;3.候选人没有差额,选举人无法选择;4.候选人没有充分介绍,选举人不知情;5.选举过程不公开,缺乏对选举过程的必要监督;6.不遵守并有意变动、增加或减少选举程序;7.选举结果不公开,有的甚至肆意更改选举结果,8.缺乏对选举过程的监督,即便违背选举程序也无人过问,等等。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种种程序上的不正义,才使得不正之风滋生和蔓延,不仅干扰了换届选举的正常进行,更败坏了党风政风。从这个角度看,完全可以说,程序的不正义、不公正,才是导致风不清气不正的深层原因,也即风清气正的关键就在于程序正义。
前苏联在干部选拔上的教训是深刻的,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程序正义的意义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所周知,苏共是通过中心城市武装暴动取得政权的。在取得中央政权后,由于在其他城市、地区和广大农村没有掌握领导权,故为了巩固全国政权,党组织不得不以任命和委派的方式选拔大量党员到这些地方去工作(类似于中国建国初期的“南下干部”),这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是完全必要的。但进入社会主义和平建设时期,初步建立的选举制并没有得到坚持和完善,反而在党的领导地位巩固以后逐渐被委任制所代替,领导人自上而下层层任命。有的干部即便是“选举产生”,实际上也是上级指定名单后再“选举”走走过场。由于不加区别地对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制,由少数人代替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来选择领导人,实际上就剥夺了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选择方面的决定权、监督权和罢免权,从而使干部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可以疏远群众而不可以疏远领导,造成党的干部与党员之间、党组织与群众之间的隔阂,使党严重脱离群众;进而使干部选拔工作充满了神秘色彩,一般干部、党员和广大群众无法监督,导致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并使干部任用和选任的机会越来越不平等,优秀的领导人才难以脱颖而出,而选拔出来的人往往未必适合职位要求。对于这些弊端,斯大林也曾尖锐指出:挑选工作人员常常不是根据客观的条件,而是根据偶然的、主观的、庸俗市侩的因素来决定。有人常常挑选熟人、朋友、同乡,以及对个人忠诚、吹捧自己的人,而根本不考虑他们政治上和业务上是否称职。这种弊端发展到勃列日涅夫时期已经十分严重,直至积重难返。
显然,这样的干部选任制度只有利于巩固领导人自己的执政地位,而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特别是败坏了党风政风,导致党内不正之风愈演愈烈。苏共丧失政权,干部选任制度方面的失误是重要原因,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从程序上加以有效防范。
(作者系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1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