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应坚持的3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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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到小额贷款公司,就不能不谈中国的金融服务“三农”和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重新构建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背景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比很高,农村、农业、农民所获取的金融资源和融资服务,却一直处在相对稀缺状态。这一状态集中表现在: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与从业人员数逐年下降;县域内金融机构存贷差规模逐年加大。资金流出农村的现象严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不健全。
  金融对“三农”和小企业的有效支持不足。直接影响到农民获得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资金、开拓市场、应用新技术和推广优良品种的步伐,进而影响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
  有鉴于此,在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存量金融加大对“三农”投入的同时,引入创新金融机构、完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就提出,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随后在2005年、2006年的中央1号文件更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
  其实早在2005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首批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尝试以民间资金为依托,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冶区开展了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参与设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随后在其他省份也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
  2008年7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银监会和央行首次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的正式规定,《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意见》出台后不久,浙江省、上海市率先完成了第一批的小额信贷公司申报、审批工作。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展开,预计将有不少于1000家获得批准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有积极影响
  
  在原有的农村金融体系未能为“三农”和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将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是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供给,刺激农村信贷尤其是小额信贷需求。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6.9万亿元人民币。在全部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仅二成左右。金融对“三农”投入不足的另一个表现,是我国至今仍有近3000个乡镇没有任何正规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有利于聚集民间闲置资金,使民间资金找到合法投资渠道和良好投资项目的同时,通过对“三农”和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有力提高农村金融供给。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标志着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阳光化进程的开始。一直以来,我国国内的民间借贷行为由于主体的缺位和缺乏有效的流动渠道。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由于无法进入正规金融市场而只能通过地下金融进行交易,这在增加了借款人成本负担的同时也对金融市场秩序带来负面的影响。伴随《意见》的出台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推进,符合设立资格的民间资本通过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开展借贷业务,将有利于将此前一直处于边缘、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可以使民间借贷行为得到政策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监管,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有序发展,维护金融秩序。
  随着下一步《放贷人条例》的即将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也将为完善民间借贷、个人放贷业务提供有益的借鉴,为解决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融资难”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三是通过风险价值杠杆扩大贷款人的边界。在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定位以及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宽松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风险的容纳能力,使部分具有较好经营水平但由于风险过高等原因而无法在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支持。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同的层次上为农村金融领域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我国幅员辽阔且大部分属于县域以下的农村地区。农村市场的广阔性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对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需求的多层欢性。这种需求的多层次性决定了一个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也应当具有多层次的主体和多元的业务选择。在原来农村地区仅有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为数不多金融机构的时期,农村地区的资金更多地被金融机构通过“抽水机”的作用转移到城市,农村金融市场呈现空洞化。
  作为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将和其他类型的金融主体长期并存,各有侧重,并在一定的程度上实现良性竞争。这将有利于释放农村金融需求,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丰富“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打破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从而形成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放贷人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同层次上为具有不同业务规模、不同金融需求的群体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局面。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应坚持的3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防止官方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化,是准入门槛和经营的市场化。
  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仍处于试点初运营阶段,有些地方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数量控制、分配试点名额的方式,而市场基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前景及牌照价值的良好预期,申请准入较踊跃。在供求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的审批制度将使有关部门在选择申请入时具有城市化、规模化的倾向,大企业在竞争中将具有明显优势。而众多城乡小企业将由于牌照的稀缺性而被边缘化。这将和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城乡“贷款零售商”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作用,应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弃除现有的审批制度,对符合法规规定的企业要支持和鼓励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壮大小额贷款公司队伍,扩大小额贷款覆盖面。
  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全按照市场准则进行经营。自担风险。优胜劣汰。要运用市场的手段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职能,在市场竞争中寻求发展的道路。同时,通过加 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制化建设和业务监管,保障公司利益,维护金融秩序。
  第二个方向是坚持贷款“小额”化,防止做高贷款门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培养“贷款零售商”,提高“三农”和小企业的贷款可获得性。长期以来,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
  其一是贷款金额较小且分散,银行对中小企业单笔贷款的成本比大企业高。中小企业通常贷款数额不高,但对银行来说,对每一笔贷款,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的环节一个都不能少,数以亿元和几十、上百万元的贷款所耗费的人力、时间、费用相差无几。而获得的收益却远远不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及贷款卖方市场的条件下,银行自然倾向于将信贷资金用于大企业的“贷款批发”业务,数额太小的贷款难以从银行获得。
  其二是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较高。由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处于初始经营阶段,企业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市场认可程度仍未得到充分的检验和显现。银行发放贷款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银行出于稳健经营原则考虑。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往往倾向于大中型企业。
  其三是贷款审批权限上收,使信贷支持难以惠及身处城乡基层的广大中小企业。近年来,随着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决策中心和权限的上移,身处城乡基层的广大中小企业由于地域的劣势而在申请贷款时面临较大的难度,银行信贷部门也出于信息不对称和管理难度增大的考虑而缺乏放贷积极性。因此,应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地处城乡基层、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来于基层、扎根基层、服务于当地村镇,在坚持为“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服务的原则下,按照“基层化、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的战略,积极扩大贷款对象数量和服务范围,进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满足低收入地区融资需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
  第三个方向是坚持“贷款公司”定位,防止将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同质化。按照《意见》的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不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不会存在存户挤兑等危害整个社会金融稳定的公众事件,而是在自有资金以及负债的有限范围内,通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风险而从事资金拆借和贷款业务,接受市场的优胜劣汰。因此,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置相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较为宽松的监管条件以及较为优惠的经营许可,通过准予小额信贷资金较高的收益性等措施,激励小额贷款公司自觉加大对“三农”和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尽管《意见》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但我们认为这不应成为普遍适用性的一项原则。在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各个层次中,并不缺少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在。
  对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应该始终坚持“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定位和“基层化、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的比较优势,通过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分工合作,解决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问题,实现自身的发展,而不是回归到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上去:对有关的决策和管理部门来说,则应该避免将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的同质化,避免机构设置的往返重复。
  
  (作者:徐诺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责任编辑 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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