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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是南京市中心城区,全区面积26.62平方公里,总人口69.8万,从业人员30.7万,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不断增加,出现了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我区劳动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1.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2006至2010年共处理劳动监察案件分别为560、862、974、780、590件,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213、251、831、758、581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06年到08年劳动纠纷案件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期,09年略有回落,但案件数量仍然很大,总体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2.案件诉求相对集中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求虽然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等方面,而且案件主要发生于在非公性质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企业为被诉人的案件多且败诉多
在受理的案件中,企业为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被告的占到案件总量的99%,企业劳动仲裁败诉案件数占到案件总数的60%以上,所占比重较大。
4.国有企业涉诉案件相对较少
我区国有企业由于用工制度较为规范,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现象相对较少,但有增加的趋势。2006年,全区涉及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只有6件,占案件总数的2.8%,2007年涉诉案件也不过8件,占案件总数的3.1%。2009年为39件,达到案件数的5.1%,2010年为29件,占案件总数的5.0%。
二、主要原因分析
1.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的两大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意思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了。不少劳动者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劳动合同法有了更多、更深入的了解,学会了借助法律援助、聘请律师等手段维护权益。二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维权范围,将用人单位扩大到了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等。
2.案件诉求相对集中的三大情况
主要集中在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等方面,其原因:一是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逐年增加,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二是经济补偿的范围扩大了,标准提高了,经济补偿不再设定“十二个月工资”的补偿封顶,对一定高薪劳动者补偿才封顶;两外,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三是非公企业用工不规范,最直接的就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随意性比较大。
3.企业为被诉人的案件多且败诉多的原因
一是企业未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企业未按规定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员工离开企业时档案关系无法转移;三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明显,成为了被诉人,且多为败诉。
4.国有企业涉诉案件相对较少的原因
国有企业长期以来都能规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新合同法实施后很多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从两个方面入手减少了案件的发生:一是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二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引进了“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形式。
三、应对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出台。2007年以来,密集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社会保险法》以及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随着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或者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1.依法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可帮助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并大力监督企业用工权力的行使,在劳动纠纷产生后积极主动地参与纠纷的协调和解决,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和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形成内部劳动关系的自我调节机制。
2.规范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是预防劳动争议的关键环节,对于企业送交的合同,要认真帮助审阅,杜绝所谓“生死合同”或“霸王条款”。同时,对全区各类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水平
从鼓楼区的实际出发,我们不仅要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专职队伍,以提高职业化、专业化执法服务水平,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区、街、社区三级劳动保障基层调解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维护好企业和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和谐劳动关系,为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当前我区劳动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1.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2006至2010年共处理劳动监察案件分别为560、862、974、780、590件,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213、251、831、758、581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06年到08年劳动纠纷案件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期,09年略有回落,但案件数量仍然很大,总体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2.案件诉求相对集中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求虽然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等方面,而且案件主要发生于在非公性质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3.企业为被诉人的案件多且败诉多
在受理的案件中,企业为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被告的占到案件总量的99%,企业劳动仲裁败诉案件数占到案件总数的60%以上,所占比重较大。
4.国有企业涉诉案件相对较少
我区国有企业由于用工制度较为规范,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现象相对较少,但有增加的趋势。2006年,全区涉及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只有6件,占案件总数的2.8%,2007年涉诉案件也不过8件,占案件总数的3.1%。2009年为39件,达到案件数的5.1%,2010年为29件,占案件总数的5.0%。
二、主要原因分析
1.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的两大原因
笔者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意思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了。不少劳动者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劳动合同法有了更多、更深入的了解,学会了借助法律援助、聘请律师等手段维护权益。二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维权范围,将用人单位扩大到了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等。
2.案件诉求相对集中的三大情况
主要集中在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等方面,其原因:一是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逐年增加,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二是经济补偿的范围扩大了,标准提高了,经济补偿不再设定“十二个月工资”的补偿封顶,对一定高薪劳动者补偿才封顶;两外,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三是非公企业用工不规范,最直接的就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随意性比较大。
3.企业为被诉人的案件多且败诉多的原因
一是企业未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企业未按规定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员工离开企业时档案关系无法转移;三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明显,成为了被诉人,且多为败诉。
4.国有企业涉诉案件相对较少的原因
国有企业长期以来都能规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新合同法实施后很多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从两个方面入手减少了案件的发生:一是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二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引进了“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形式。
三、应对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出台。2007年以来,密集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社会保险法》以及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随着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或者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来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1.依法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可帮助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并大力监督企业用工权力的行使,在劳动纠纷产生后积极主动地参与纠纷的协调和解决,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和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形成内部劳动关系的自我调节机制。
2.规范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是预防劳动争议的关键环节,对于企业送交的合同,要认真帮助审阅,杜绝所谓“生死合同”或“霸王条款”。同时,对全区各类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水平
从鼓楼区的实际出发,我们不仅要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专职队伍,以提高职业化、专业化执法服务水平,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区、街、社区三级劳动保障基层调解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维护好企业和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和谐劳动关系,为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