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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计划调节属行政法范畴,其调节原则是不平等、不等价、不自愿;市场调节属民法范畴,其调整原则与前者恰恰相反。两者的调整原则、手段不一样,但两者的调节目的与效果必须统一,才能构成在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有机统一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找出两个调节的接轨点(或称结合点)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指导整个国民经济管理工作。我认为,两个调节的接轨点是经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