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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犯罪竞合等六个方面阐释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渎职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以适用刑法第397条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就刑法第168条与第397条的适用问题得出三个结论,以期对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办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