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化”示范标准 打造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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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耕地保有面积在300万亩左右,人均耕地只有0.55亩。目前全市农用地的流转率、规模经营率在60%左右,经营3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有1.2万多户。其中,“法人”型家庭农场在2001年即出现,近年来发展较快,宁波市正在逐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其经验值得探讨和借鉴。
  一、“法人”型家庭农场的主要特点
  宁波市农业部门定义:“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专业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初级加工)和销售,并且经过工商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业经营主体”,其独特之处是“经过工商注册”,故本报告称之为“法人”型家庭农场。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产业覆盖较广,区域发展不平衡
  到2012年底,全市经过工商登记从事种植(不含山林)、畜牧养殖的“法人”型家庭农场共有687家,比2010年的385家增长78.4%。按登记类型分,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520家,以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167家。今年以来又有较大增加,仅所辖慈溪市3月底已达1030家。
  “法人”型家庭农场分布基本涵盖了粮食、蔬菜、瓜果、畜禽等产业。从事种植业生产的有456家,占66.4%,其中蔬菜瓜果301家,粮食37家;从事畜牧业生产的有231家,占33.6%,其中生猪87家,禽类124家。
  区域发展不平衡。2012年“法人”型家庭农场中,慈溪市占47%,宁海占24%,其余县市数量较少。
  (二)规模大小各异,经营效益较好
  从全市看,2012年456家种植类农场,面积规模集中在50亩到500亩之间的占90%以上,少数有1000—2000亩。所辖慈溪市今年“法人”型家庭农场1030家,其中规模50亩以上506家,100亩以上392家,500亩以上37家,1000亩以上15家。
  经营效益远高于普通农户收入。2012年,全市687家庭农场,年销售额50万元到500万元的有520家,占75.7%;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有51家,占7.4%;总计实现销售收入13.4亿元、利润2.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6%和19.8%,平均每个农场分别为195万元和41万元。
  (三)经营者综合素质较好,开始吸引年轻人从业
  从经历看,绝大部分农场主来自本地,主要有三类:一是曾经经商办厂、外出打工、从事农产品经纪等之后返回农业,二是一直在本村从事农业,三是近年来大学毕业后创业。大部分农场主产业规模都是从小做到大,专业知识、实践技能较强,懂经营,会管理。
  农场主年龄、知识结构比较合理。2012年全市687名农场主中,年龄在50岁以下有470名,占68.4%,其中30岁以下的有95名;高中学历以上的有275名,占40%,其中大专以上57名。
  新一代农业经营者开始成长。2012年,全市大学生独立或参加创办家庭农场近50家;有107家农场聘用199名大学生;少数农场主开始培养子女参与经营,以实现代际接替,初步显现传承性。
  (四)市场引领作用明显,经营管理比较规范
  部分农场主同时也是购销大户或农产品经纪人,产销连接紧密,以家庭农场为载体,有效推进农超、农批、农商、农校对接,发展直供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有的农场创新终端配送模式,将田头现摘蔬菜直接向社区配送或直接进入居民家庭。有一半左右的家庭农场牵头领办或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22家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有154家拥有自主商标权。
  (五)家庭成员参加劳动,雇工较为普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农场占30%左右,重点集中在50亩左右规模的蔬菜瓜果类农场。70%的农场拥有长期雇工,平均每个农场3名左右,多者达几十人,而季节性雇工更多。
  二、产生、发展的主要动因与条件
  (一)市场竞争需要家庭农场“法人”化
  宁波市外向型农业发展较快,要求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进而要求作为自然人的专业大户必须通过工商登记来确立法人地位,从而取得解决银行贷款、对外业务、出口蔬菜基地等问题的法律地位,否则难以获得出口订单。2001年7月,慈溪市一家果蔬农场通过工商登记,成为宁波首家“法人”型家庭农场。实践表明,在农业经营中,农业法人主体具有自然人主体不具备的市场竞争能力,在内部管理、市场开拓、财务规范、品牌合资融资、创立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提升作用,十分有利赢得市场竞争机会。因此,一批农业大户、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加工企业逐步通过工商登记为家庭农场,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转型升级,就成为必然。
  (二)农民现代经营能力与资金的长期积累
  宁波家庭农场一般经营规模较大,投资几十万元比较普遍,投资上百万元以至上千万元的也不在少数,其投资、管理力度反映了宁波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处于较高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宁波经济发展迅速,“十二五”处于人均GDP由1万美元向2万美元迈进的时期,目前所辖县市全部进入全国百强县前列,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475元,高出全国平均水平7917元的1倍多。同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当地农民就开始外出打工、推销、经商、办企业,许多农民家庭开办了工农产品加工作坊,并逐步扩大发展,有相当一批农民家庭年收入早就达到数十万元,并积累了丰富的现代经营管理经验。如2012年底,慈溪市有常住人口100万人,各类工业企业3.8万多家、个体工商户6.58万家,大体上每5户中有1户开办企业,其企业密集度很高。农民现代经营能力与资金的长期积累,在全国是不多见的。
  (三)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显著改善
  据宁波市有关部门估计,“十一五”时期,宁波市地方财政支农强度(财政支农投入折合单位耕地面积金额)已是中央财政支农强度的10倍左右。2012年,宁波农业的科技贡献率达到65%,规模经营率达到61%,农业标准化实施率达53%,农业现代化率达到83%,均处于浙江省领先水平。宁波市规划,“十二五”末初步建立农业现代化体系。   其中,按照浙江省规划组织实施的“两区”建设:一是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2008年以来进行了两轮,第一轮建设高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80万亩已经完成,目前正进行第二轮45万亩标准化提升建设、4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后备区建设,将于2015年完成。两轮建设囊括了大部分优质粮田。二是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按照生产要素集聚、科技和设施装备先进、经营机制完善等要求,规划“十二五”期间建设260个左右现代农业园区,目前已开工建设164个,总面积23万亩。“两区”建设已投资19亿元,其中财政投入12亿元。通过“两区”建设,主要产区农田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基本实现农田成方、水渠成系、道路相连、河道通畅、设施配套、机具适用,显著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为家庭农场经营奠定扎实基础。
  (四)政府促进农村生产要素优化积聚
  ——建立土地流出农户社会保障机制。政府对土地流转农户在参加社保、转岗培训和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消除土地流转农户的后顾之忧。农户将全部承包土地剩余期限内的经营权委托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的,其家庭成员在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时,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合同年限10年以上农户的劳动力,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岗位推介享受被征地人员同等待遇;吸纳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合同年限10年以上农户的劳动力,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享受当地使用被征地人员同等的就业促进政策。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支持农村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余额4.76亿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余额6.99亿元,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余额95亿元,城乡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余额13.81亿元,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余额5.93亿元,林权抵押贷款余额4250万元,金融机构农房“两改”贷款余额59.4亿元,极大地缓解了农户贷款困难。
  ——吸引大学毕业生到农业生产领域创业就业。2009年、2012年,宁波市政府先后出台政策,主要有:到2015年底,全市市级示范性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均有1名以上大学毕业生,全市农业领域就业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达到1000名左右;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按工商注册登记,政府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助,农业小额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并给予利率优惠;对聘用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较大规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政府给予1—2名每人每年2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据浙江省媒体报道,目前宁波在农业领域就业的大学生已达3000—4000人。2012年,全市有306名大学生享受农业领域实现就业创业政府补助,全年补助超过700万元。
  三、宁波市下一步扶持措施
  当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问题有:一是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还不够大,尚未出台系统性扶持政策;二是土地流转难度增大,一方面,近来土地稀缺导致农民惜租,土地流出开始减少,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价格上涨快,目前普遍每亩500元—800元/年,农场经营成本压力很大;三是融资、用工等要素制约,家庭农场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较大,但大部分投入无法以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同时,一些农场主反映用工工资过高;四是农场主经营素质还尚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宁波市拟在出台系统性扶持政策。目前已经确定,到2017年,全市培育1万家“法人”型家庭农场(其中市级示范性农场1000家),并从今年起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每家市级示范性农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相关农业产业项目也尽量优先安排家庭农场。
  宁波市的扶持政策尽可能体现发展现代农业导向,避免单纯追求经营规模倾向。今年5月,宁波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制定《宁波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财政引导资金申报指南》,提出了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五化”标准:
  (一)主体职业化
  本市农户(或享受本市在农业领域创业补助的大学生或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10年以上的市外农户)开办的经工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年检合格的家庭农场;农场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农场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合格证;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3年以上农业生产经历。
  (二)规模适度化
  流转土地80%以上年限不低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经营规模必须达到文件规定的适度化下限标准(有具体要求),其中种植业下限标准为50亩;农场年均纯收益10万元以上。
  (三)管理规范化
  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基本办公设备;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有年度目标和生产计划;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符合本场实际的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有规范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并建立档案;建立会计制度及账簿,财务核算规范。
  (四)生产标准化
  产地环境良好,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按照标准和制订的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有较高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农机应用水平,专业化程度高。
  (五)经营市场化
  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参加各种展示展销推介会等活动,销售渠道稳定;拥有商标或“三品”认证,统一品牌销售;参加或组建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周边农户。
  四、对全国发展家庭农场的启示
  (一)当前最重要的是为家庭农场发展打好基础
  现代家庭农场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可以实现资金、技术、劳动力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集约经营水平。在宁波及其它地方出现家庭农场,说明我国农业已经前进到一个很有可能产生重大飞跃的新阶段门槛。宁波市经验表明,家庭农场发展是诸多条件长期培育积累的结果,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需要一系列条件支持。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水、电、路、渠等基本生产条件还很不完备,资金、技术、设施、服务等供给难度更大,多数农民收入还不高,加之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只是少数。因此,当前要着力进行财政、金融、科技、人才、服务组织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创新,大力改善农业基础生产经营设施,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切实维护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优质生产要素进入农业领域,为推动家庭农场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提升农业生产要素质量,无疑需要国家尽早采取重大投入政策。从宁波实践看,实现农田生产基础设施的配套提升,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大量工作、较长时间,必须尽快着手。
  (二)扶持政策要着眼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变革
  目前,国家对家庭农场还没有制定认定标准和专项扶持政策。在国家已经对农户家庭经营实施一系列扶持政策的背景下,如何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确存在难度,其关键是要区分发展家庭农场与扶持一般农户之间的不同之处。扶持一般农户的政策,主要是体现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视、对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矫正、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具有明显的基础性、社会性、普惠性。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则与之有所不同,主要着眼于支持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先进性,带动传统过于细小规模经营转变为现代集约型、生态型、节能型经营,从而促进农业整体上逐步转变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因此,在指导思想上要确立发展家庭农场的目标是推动经营方式变革以促进农业现代化,不仅仅是鼓励规模经营和提高产量,其要求标准就应当高一些,在扶持政策上就必须体现现代化导向,避免扶持政策泛化、简化、淡化。宁波的扶持政策基点是“五化”标准,尽管其具体要求不一定完全适应全国复杂情况,但在总体上摆脱了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束缚,指向新颖明确,有经营组织形态(工商注册登记)、最低经营规模、生产流程与技术、财务核算、生产过程记录、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考量,较好地体现了农业现代化导向。
  (三)尽早在国家层面制定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制度
  目前社会各方面对“谁来种地”非常担忧。宁波市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经验证明,随着经济社会及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采取有力扶持措施,完全能够吸引一批文化较高、年龄较轻的劳动者从事农业生产,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领头人。从全国来看,应当及早制定培养大批新型职业农民的制度,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也是促进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可以考虑:国家扶持包括35岁以下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农民经营家庭农场,成为职业农民;改变从事农业劳动不能享受城镇人口社会保障福利的传统制度,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享受城镇养老、医疗、住房、就业等政策,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对创业者,优先优惠提供担保和贷款;对大学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者,政府给予一定收入补助。
  (四)处理好扶持家庭农场与其它经营主体的关系
  宁波“法人”型家庭农场目前占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的比重不到10%,在宁波各市区县发展也很不平衡。这表明,在相当长时期,多元农业经营主体并存格局是必然状态。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非法人的家庭农场或者种养大户占多数;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的龙头作用、服务功能也不可替代。我国大部分农产品还是依靠传统农户家庭生产,仍然需要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国内外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是农业生产全过程特别是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承担者,不可或缺。家庭农场则是生产单位,相当于一个小型工厂,需要许多公司提供从原料到销售的服务。宁波农场经营者说需要的生产服务“一个电话就可以搞定”,与当地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有效、良好的全程服务密不可分。事实上,目前我国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着种种困难,也需要转型升级,都需要国家加大支持力度以便更好发挥各自功能,扶持政策上的区别在于具体目标和侧重点不同,而绝不可一时厚此薄彼,造成顾此失彼,影响整体稳定发展。
  (五)注意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发展家庭农场首先涉及的重大问题是农民是否愿意流转承包地。2012年底,全国土地流转率21.5%,说明目前大多数农民还不愿意流转土地,像宁波土地流转率60%左右的只占极少数。同时,许多农民愿意采取亲朋好友之间互帮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不良苗头,有的要将国家按户和承包地给予农民的粮食直接补贴集中使用,有的因为农民举家外出务工就要收回承包地,有的采取各种手段“动员”农民流转土地,有的借农用地确权之机将实测多出的承包地划归集体留用地等。凡此种种,都是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农民意愿的,都必须纠正。发展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要有耐心等待农民的选择,不能操之过急脱离当地实际,不能采取软硬兼施办法强迫农民,更不能损害农民利益。同时,还要保持清醒认识,现阶段承包地仍然对大多数农民具有保障生计安全功能,农民是否愿意流转承包地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程度,不单纯取决于外出务工收入增加多少。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数千万农民返乡待业,殷鉴不远。
  (肖俊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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