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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口供使用规则除了适用于单一被告案件外,是否还适用于共同犯罪案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交代自己罪行的同时,检举揭发同案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仍然属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一部分,不能看作证人证言;第二种意见主为,同案被告人的攀供,基内容既然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实际上他也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因此应当视同于证人证言;第三种意见认为,从原则上说,同案被告人的攀供仍是被告人口供的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