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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多元主体投资的产物,资金投入公司即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投资主体享有的只是股权。股权不同于所有权,投资者应进行角色转换,而公司法强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是没有必要的。同时,根据投资主体平等原则,上述的强调反而会引起似乎国家投资部分享有特别法权的疑惑。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中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是比较充实和完善的,但从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条例”毕竞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在与国际经贸接轨方面。因此,应当在针对性更广泛、效力更高的法律文本中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