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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责任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登记职员队伍素质建设还很落后,没有建立明确的登记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因而造成登记质量不高、登记的公信力很低.为此,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实行严格的职业资质准入及职级升降考核制度,登记责任追究及其赔偿制度.登记职业资质准入和职级升降考核制度的实现路径是建立低成本的不动产登记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制度和四个级别的登记师升降考核评定制度;责任追究内容是追究登记错失者及其领导者的行政、法律和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行路径是建立赔偿基金、投保登记责任险和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