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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愤杀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已经占据较大的比重,但我国目前对其并无法律的直接规定,也未将其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宽情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标准不一。在刑法中明文规定“激愤杀人”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只有符合无事先预谋性、被害人过错性和行为的当场性三个成立要件的故意杀人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激愤杀人”。在定罪方式上,采取“条文+司法解释”的方式是比较妥当的。在刑罚配置上,要注意考察域外立法以及我国关于直接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刑罚配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