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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rn某参保人员入院治疗时声称是在家擦玻璃时摔伤的.而后社保机构调查发现,其应当是自杀受伤,这在公安机关对该人员的笔录中有记录.地方政策规定因自残、自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那么这种情况究竟应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在诊疗时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对此是否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rn河北读者 章先生rn章先生:rn《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