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国际互联网新秩序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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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角度看,互联网在美国起步,美国占主导的互联网管理体制和机制为互联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快速扩张奠定了最初基础,不少国家也曾“搭便车”,受益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但是,与互联网已经发展成为全球关键性基础设施相矛盾的是,互联网的管理权一直高度集中于美国手中;特别是近两年,美国先后发布《网络空间安全评估报告》、《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网络空间行动战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谋求继续掌控制定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与安全规则机制的主导权。各国和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加快建立国际互联网的新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在联合国主导下
  制定国际互联网公约
  当前,网络恐怖主义、垃圾邮件、网络病毒传播等已成为全球性难题,各国的利益重合越来越大。但要实现相关合作,还必须依赖制度的力量,即在制定互联网的基本法——全球互联网治理公约(下称公约)问题上有所突破。
  一、历史和现实依据
  历史上每次新的通讯技术冲击波都会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管理中产生一些类似的特定问题,包括:如何控制信息内容?如何保护隐私权?如何平衡国家和个人利益?如何保护文化认同并促进新技术发展?等等。西方国家政府一般会通过制定新法律的形式,创建适应新传播技术和国际传播形势的信息管理秩序,在一国主权范围内(通过实施新闻、广播和电讯法律等),或国际范围内(通过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将信息、思想和文化的传播流动置于可控范围内。1865年的《巴黎电报条约》赋予个人电报联系的权利,但同时也保留了阻止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违反国家法律、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电报内容传播的权力,类似兼顾个人自由和国家利益的思想在1906年的柏林无线电报等公约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二战后,随着亚非拉国家纷纷摆脱殖民统治,国际传播的阵营和力量对比不断发生变化。西方国家为了巩固自身在国际传播中的优势,一改以往媒体管理中兼顾国家主权与个人自由的思想,利用自身在信息、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强势地位,强调个人表达自由高于政府对信息流动的控制,并将第三世界国家保护文化认同、坚持国家利益重于个人自由权利的理念和行为视作违反人权的“政府审查”。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频频利用其在信息加工和生产方面的突出优势向全球输出美式意识形态,鼓吹“网络自由”。谷歌宣布退出中国内地及西亚北非发生政局动荡后,美国国务卿希拉里两次发表有关网络自由的演讲,强调“不受国家主权约束的信息自由流动”。在这种情况下,由联合国主导制定国际互联网公约,充分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主权、利益和安全,势在必行。
  二、各国立法及国际法基础
  世界各国一直都在试图规制网络世界的秩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各有侧重和特点:德国、瑞士等国的相关法律,对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日本内阁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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