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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我国中小学校长、校工会和校务委员会之间应有地权力进行了探讨。在这三者权力分配的问题上不仅仅局限于对其权力的应然分配的解读,还借用了场域理论对我国当前中小学中校长、校工会及校务委员会的权力分配进行了分析,并得出我国中小学目前的权力分配状况是一种必然现象。最后提出了构建中小学权力制衡的依据。
【关键词】中小学权力分配
【中图分类号】G4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5-0103-02
【Abstract】This paper does the research on the power of the headmaster, the Union and the Council of China’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his paper also uses the Field Theory to analysis the distribution of these powers. And then comes to China’s primary and secondary current distribution of powers is an inevitable phenomenon. Finally, build the basis of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balance of powers.
【Key words】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一、中小学的机构设置
在中小学内部机构设置上,全国范围内大致相同。中小学的内部常设机构主要有:教务处、德育处(政教处)、总务处(后勤处)、团委、工会(教代会)、保卫处(保卫科)、教研组、年级组等。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基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职能,是学校中内部机构最为重要的处室。团委主要负责学生的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虽然隶属于党委,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依附于德育处。工会在学校的职能不多,保卫处的职能单一,在传统上归于德育处。教研组和年级组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沟通,并不具有行政职能。
学校每个内设中层机构都有其自身的职能,并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内设机构职能在横向比较上大致相同,虽然具体职能由于学校之间的差异而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同。
二、校长、校工会及校务委员会的权力职责与分工
1.中小学校长应有权力的分析
确定校长的应有权力,其主要依据:一是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是教育科学理论的研究成果;三是国家和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四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
从法规和政策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只是在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策中对校长的权力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的第五章和《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第四章中对校长的主要权限都有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校长的主要权力可概括为人事管理聘任权、财务管理支配权、师生考核奖惩权、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决策指挥权。[1]
从教育理论的研究成果来看,有人将学校校长应有的权力概括为: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和财经权,认为这些权力都是校长应有的自主办学权的体现。[2] 还有学者将校长权力置于校长负责制范畴之内,认为校长应具有四大职权,即: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和财经权。[3]从国外情况看,发达国家对中小学校长的权力都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中小学校长的基本职权可分为四大类:①教学管理权;②人事管理权;③校务管理权;④处理公共关系权。[4]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具有如下权力:
(1)行政决策权。校长的行政决策权,是校长依法对学校行政事项组织进行决策和最后做出决断的影响力。实行校长负责制后,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最高行政长官,处于学校的最高行政决策地位。这一地位决定了校长有权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的趋势、有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全面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和特质,就学校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在经过民主集中制程序之后,做出最后决定。校长只有具有行政决策权力,才能保证学校的发展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办出特色,办出个性,办出品牌。
(2)行政指挥权。学校校长的行政指挥权是指校长向其下属部门或个人下达命令或指示等,为实现决策、规划中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而进行各项活动的权力。这一权力是实施学校正确决策或规划、计划等的必要保障,如果没有这个保障,校长便无法完成自己应有的职责和使命。校长应有权统一指挥全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其中包括教学管理权、德育管理权、行政管理权等。
(3)人事管理权。校长对学校人力资源的调配权即人事管理权是其权力的重要体现之一。在这方面,校长的权力具体可包括三方面:①校长有权聘请副校长及中层管理干部,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组建经常性或临时性管理机构。②校长有权根据教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聘用或解聘教师,确保学校的师资队伍不断优化。③校长有权自主或组织专家对学校的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同时有权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关人员奖励或惩罚。
(4)校产与财务管理权。校长有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学校财产进行管理;国家拨付的办学经费和勤工俭学等收入,校长有权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科学的财务制度进行支配;校长有权根据国家提供的基建资金统筹管理学校基建工作;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经费状况增置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校长有权根据教师考评结果对教师进行物质奖励。
校长拥有上述权力,也便拥有了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而校长办学自主权的实施,能根据本校实际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快速处理,提高学校管理效率。
2.校工会应有权力分析
工会组织的权力来源首先是与其所代表的特定利益密切相关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因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阶级的被消灭,工人群众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相应地被放大了,原来的资本家与工人群众的利益矛盾转变成国家与工人群众的利益矛盾。这样,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就需要站在工人群众的具体立场上,代表他们的利益,限制、制止任何对工人群体利益的有害行为,并在这些工作中相应地具备工会组织的社会权力。因此,工会组织的本质利益是会员的利益和组织整体的利益。它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应具备一定的权力形式。
这样,工会组织的权力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方面,工会组织的权力来源于会员及其组织感召中的群众拥戴。另一方面,来源于国家组织和社会政治体制以“法定”的形式来组织工会的权力。基于以上对工会权力来源分析,我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及实践经验,我国中小学校工会概括起来,应具有以下权力:
中小学校工会的首要权力是代表教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公平的。校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学校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其次,工会应积极行使其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权力,协调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争议。再次,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商议与谈判。我国中小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所以校工会在与校方对员工福利维护上能发挥很大的作用。最后,校工会对校方辞退、处分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关键词】中小学权力分配
【中图分类号】G4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5-0103-02
【Abstract】This paper does the research on the power of the headmaster, the Union and the Council of China’s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his paper also uses the Field Theory to analysis the distribution of these powers. And then comes to China’s primary and secondary current distribution of powers is an inevitable phenomenon. Finally, build the basis of the primary and secondary balance of powers.
【Key words】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The distribution of power
一、中小学的机构设置
在中小学内部机构设置上,全国范围内大致相同。中小学的内部常设机构主要有:教务处、德育处(政教处)、总务处(后勤处)、团委、工会(教代会)、保卫处(保卫科)、教研组、年级组等。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基于学校的教育教学职能,是学校中内部机构最为重要的处室。团委主要负责学生的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虽然隶属于党委,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依附于德育处。工会在学校的职能不多,保卫处的职能单一,在传统上归于德育处。教研组和年级组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沟通,并不具有行政职能。
学校每个内设中层机构都有其自身的职能,并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内设机构职能在横向比较上大致相同,虽然具体职能由于学校之间的差异而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同。
二、校长、校工会及校务委员会的权力职责与分工
1.中小学校长应有权力的分析
确定校长的应有权力,其主要依据:一是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是教育科学理论的研究成果;三是国家和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四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
从法规和政策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只是在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策中对校长的权力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的第五章和《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第四章中对校长的主要权限都有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校长的主要权力可概括为人事管理聘任权、财务管理支配权、师生考核奖惩权、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决策指挥权。[1]
从教育理论的研究成果来看,有人将学校校长应有的权力概括为: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和财经权,认为这些权力都是校长应有的自主办学权的体现。[2] 还有学者将校长权力置于校长负责制范畴之内,认为校长应具有四大职权,即: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和财经权。[3]从国外情况看,发达国家对中小学校长的权力都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中小学校长的基本职权可分为四大类:①教学管理权;②人事管理权;③校务管理权;④处理公共关系权。[4]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内外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我国公立中小学校长具有如下权力:
(1)行政决策权。校长的行政决策权,是校长依法对学校行政事项组织进行决策和最后做出决断的影响力。实行校长负责制后,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最高行政长官,处于学校的最高行政决策地位。这一地位决定了校长有权根据国家教育发展的趋势、有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全面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和特质,就学校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在经过民主集中制程序之后,做出最后决定。校长只有具有行政决策权力,才能保证学校的发展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办出特色,办出个性,办出品牌。
(2)行政指挥权。学校校长的行政指挥权是指校长向其下属部门或个人下达命令或指示等,为实现决策、规划中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而进行各项活动的权力。这一权力是实施学校正确决策或规划、计划等的必要保障,如果没有这个保障,校长便无法完成自己应有的职责和使命。校长应有权统一指挥全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其中包括教学管理权、德育管理权、行政管理权等。
(3)人事管理权。校长对学校人力资源的调配权即人事管理权是其权力的重要体现之一。在这方面,校长的权力具体可包括三方面:①校长有权聘请副校长及中层管理干部,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组建经常性或临时性管理机构。②校长有权根据教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聘用或解聘教师,确保学校的师资队伍不断优化。③校长有权自主或组织专家对学校的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评价,同时有权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关人员奖励或惩罚。
(4)校产与财务管理权。校长有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学校财产进行管理;国家拨付的办学经费和勤工俭学等收入,校长有权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科学的财务制度进行支配;校长有权根据国家提供的基建资金统筹管理学校基建工作;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经费状况增置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岗位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校长有权根据教师考评结果对教师进行物质奖励。
校长拥有上述权力,也便拥有了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而校长办学自主权的实施,能根据本校实际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快速处理,提高学校管理效率。
2.校工会应有权力分析
工会组织的权力来源首先是与其所代表的特定利益密切相关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因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阶级的被消灭,工人群众与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关系相应地被放大了,原来的资本家与工人群众的利益矛盾转变成国家与工人群众的利益矛盾。这样,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就需要站在工人群众的具体立场上,代表他们的利益,限制、制止任何对工人群体利益的有害行为,并在这些工作中相应地具备工会组织的社会权力。因此,工会组织的本质利益是会员的利益和组织整体的利益。它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应具备一定的权力形式。
这样,工会组织的权力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方面,工会组织的权力来源于会员及其组织感召中的群众拥戴。另一方面,来源于国家组织和社会政治体制以“法定”的形式来组织工会的权力。基于以上对工会权力来源分析,我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及实践经验,我国中小学校工会概括起来,应具有以下权力:
中小学校工会的首要权力是代表教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力。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劳动合同的签订。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公平的。校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学校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其次,工会应积极行使其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权力,协调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争议。再次,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商议与谈判。我国中小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所以校工会在与校方对员工福利维护上能发挥很大的作用。最后,校工会对校方辞退、处分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