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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因子相互联系的生态系统性,不同生态系统的巨大差异性,以及利益需求的多元性,在环境保护领域打破单一的行政区域控制,实行遵循自然规律的自然区域控制原则,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生态利益的整体增进。无论是在污染控制领域还是生态保护领域.诸多法律制度都体现了区域控制原则的思想。本文主张将区域控制上升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从法理角度和规范角度加以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