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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合作医疗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其制度本身的缺陷越来越显露出来。为此,我市于1997年起,对现有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进行了改革的尝试,收到了一定效果。1 建立了市镇两级大病风险合作医疗制度 市政府于1997年6月印发了《张家港市农村大病风险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镇级大病风险基金标准为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0元,企业职工每人每年15元。大病风险基金在合作医疗总基金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用于住院药品费、手术费在2001元以上的大病患者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