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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府财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与其教育财政权力相适应的职责与义务,以及没有履行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违法行使教育财政权力所承担的否定性的后果。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属性、高等教育公平和权力制约等是高等教育政府财政责任的理论基础。基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考虑,高等教育政府积极财政责任是有限的,主要包括直接拨款与政策支持、引导高等教育融资、协调资金配置和理顺高教财政的宏观运行环境。追究责任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高等教育政府消极财政责任追究存有不足,应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