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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特困人员救助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