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局)、纠风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