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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教育领域积极推动“自主学习与小组合作探究”教学模式的推广。根据此模式,教师讲课要做到少而精,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小组合作探究能力。不可否认,与传统的满堂灌教学方式相比,“自主学习与小组合作探究”对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合作探究能力,有着明显的效果。但是,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在发挥它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它的不足,并加以改正。
笔者曾经到本市一所著名的私立学校听过一节思想品德课。该校要求同一级部同一学科的所有教师在授课方式、授课内容上要保持一致。我听课的内容是初二思想品德(鲁教版)上册第四课第二节后半部分: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在这节课中,老师先向学生提出关键问题: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有哪些?然后,老师就要求学生自主阅读课本,并在课本上找出问题的答案。很快,大部分学生找出了答案。订正答案后,老师就将重点转向对课本案例的分析上,让学生以学习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各叙己见。最后,是记忆、巩固练习等。但是,对本节课中关键问题所涉及的关键名词没有做出说明。
在此撇开思想品德课对学生的教育功能不谈,但就本节课所最求的知识目标进行分析。在追求知识目标的过程中,教师的确做到了少讲精讲,学生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小组合作探究能力。从知识目标的追求结果来看,大部分学生都能将这个问题完整地背下来,部分学生会结合有关案例进行正确的分析。如果进行考试,相信成绩肯定不错。但是,笔者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学生对本节课所学的知识真的懂了吗?比如说,学生知道“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吗?学生能了解“公证处”的性质和功能吗?学生能说出“非诉讼手段”包括哪些方法吗?这些概念,学生在课本上都能找到。但是,这些概念专业性较强。不要说学生,就是比学生知识、经验丰富得多得学生家长,恐怕大部分也未必能完全地、正确地答出来。学生能够从课本上找出来,只能说明学生知道这些知识。即使背下来,考试得了高分,也还仅仅停留在“知”这一阶段,但对其含义、其区别却云山雾里。这能说达到了学习的知识目标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学生学习知识,不仅要“知”,更要“懂”。“知”是低层次的感受,属于感性认识的范畴;“懂”是高层次的理解,属于理性认识的范畴。学生的认知特点,尤其是初中生的认知特点,往往是先“知”后“懂”,也就是先有感性认识,再发展到理性认识。因此,“知”不一定“懂”,而“懂”则一定“知”。具体到本节课的学习,“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非诉讼手段”等概念,属于理性认识的范畴,课本上根本没有对这些概念提供解释,如果老师再为了少讲精讲不对学生加以说明,学生怎么能明白呢?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在“自主学习与小组合作探究”下,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学习小组的合作探究,学生对部分知识能做到既“知”又“懂”,对部分知识能做到“知”而不“懂”,可能还有一小部分知识既不“知”又“懂”。但是,学生的学习目标应该是既“知”又“懂”,不仅要有感性认识,更要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另一方面,这一教学模式要求教师讲课要少而精。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知识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出安排。对于学生“知”又“懂”的知识,教师可以不讲或少讲,对于学生“知”而不“懂”的知识,教师就应该讲,对于学生既不“知”又“懂”的知识,教师就应该重点讲。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教学目标。
笔者曾经到本市一所著名的私立学校听过一节思想品德课。该校要求同一级部同一学科的所有教师在授课方式、授课内容上要保持一致。我听课的内容是初二思想品德(鲁教版)上册第四课第二节后半部分: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在这节课中,老师先向学生提出关键问题: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有哪些?然后,老师就要求学生自主阅读课本,并在课本上找出问题的答案。很快,大部分学生找出了答案。订正答案后,老师就将重点转向对课本案例的分析上,让学生以学习小组的形式进行讨论,各叙己见。最后,是记忆、巩固练习等。但是,对本节课中关键问题所涉及的关键名词没有做出说明。
在此撇开思想品德课对学生的教育功能不谈,但就本节课所最求的知识目标进行分析。在追求知识目标的过程中,教师的确做到了少讲精讲,学生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小组合作探究能力。从知识目标的追求结果来看,大部分学生都能将这个问题完整地背下来,部分学生会结合有关案例进行正确的分析。如果进行考试,相信成绩肯定不错。但是,笔者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学生对本节课所学的知识真的懂了吗?比如说,学生知道“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吗?学生能了解“公证处”的性质和功能吗?学生能说出“非诉讼手段”包括哪些方法吗?这些概念,学生在课本上都能找到。但是,这些概念专业性较强。不要说学生,就是比学生知识、经验丰富得多得学生家长,恐怕大部分也未必能完全地、正确地答出来。学生能够从课本上找出来,只能说明学生知道这些知识。即使背下来,考试得了高分,也还仅仅停留在“知”这一阶段,但对其含义、其区别却云山雾里。这能说达到了学习的知识目标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学生学习知识,不仅要“知”,更要“懂”。“知”是低层次的感受,属于感性认识的范畴;“懂”是高层次的理解,属于理性认识的范畴。学生的认知特点,尤其是初中生的认知特点,往往是先“知”后“懂”,也就是先有感性认识,再发展到理性认识。因此,“知”不一定“懂”,而“懂”则一定“知”。具体到本节课的学习,“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非诉讼手段”等概念,属于理性认识的范畴,课本上根本没有对这些概念提供解释,如果老师再为了少讲精讲不对学生加以说明,学生怎么能明白呢?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在“自主学习与小组合作探究”下,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学习小组的合作探究,学生对部分知识能做到既“知”又“懂”,对部分知识能做到“知”而不“懂”,可能还有一小部分知识既不“知”又“懂”。但是,学生的学习目标应该是既“知”又“懂”,不仅要有感性认识,更要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另一方面,这一教学模式要求教师讲课要少而精。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知识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出安排。对于学生“知”又“懂”的知识,教师可以不讲或少讲,对于学生“知”而不“懂”的知识,教师就应该讲,对于学生既不“知”又“懂”的知识,教师就应该重点讲。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教学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