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限度实证研究

来源 :法学评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uangfeng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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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可不实际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具有法定性、自治性、契约性,在公司经营正常时,应受保护.然而,其获取具有无对价性及负外部性,故对其保护不应被绝对化.当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解除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向股东主张出资债权,未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权、请求权、撤销权对抗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未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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