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国时期新疆社会婚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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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国时期,新疆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近代工业文明的洗礼,婚姻制度的演变更是反映出当时社会进步的范围之广。本文对民国新疆婚姻制度的变化的浅显论述,以期展示这一时期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及社会生活面貌。
  关键词:民国;新疆;婚俗;变迁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0)02-073-02
  
  婚姻为人类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可资参照的行为模式,“有天地,然后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1]因此,人类的婚姻生活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确保种的繁衍及构建社会行为模式的双重功能,而不同时期的社会婚姻习俗和制度不同,所反映的历史上某一时期的社会状况和社会发展也就不同。
  婚礼习俗伴随着婚姻产生,展示了不同群体与地区的社会生活面貌以及审美观、伦理观、价值观 、宗教观、性意识的发展态势,是人类创造的文化积累和精神财富。婚俗演化过程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变迁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人们价值观、婚恋观、行为模式等的变化。民国时期的新疆,城市文化和近代文明得到快速发展,新疆当地的婚姻制度也向内地一样,融入了一些西方婚礼的元素。
  一、去除婚姻陋习
  中国古代早婚的习俗一直影响到近代,尤其是在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缓慢的地方更是如此,新疆早婚积习更是浓厚。“各属缠民每将十一、二岁幼女缔为婚姻过门成礼。”[2] 各族女性由于年幼结婚而造成的身体、生理问题已是屡见不鲜,于是,新疆都督杨增新于1915年9月11日颁布了《严禁缠女早婚文》,为新疆婚制改革的前奏。其中规定:女子出嫁年龄至少须满十四岁为度,女家父母故意违背,处以相当之责罚,夫家强迫索取未满十四岁之女子完婚者,准女家控告。[3]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对于婚姻年龄第一次有了明确规定,即:男子未满18岁、女子未满16岁不得结婚,从而以法律的形式遏制了早婚陋习。
  早婚对未成年的身体健康及以后的成长是有害的,尤其是在他们的身体还在发育时,就被封建社会的婚礼旧习俗所毒害,内心背负延续香火的“期望”,致使那些幼男稚女的心理背负沉重封建伦理枷锁。近代新疆社会在世界历史车轮前行的洪流中,将西方世界的文明婚礼思想纳入到了当地的婚姻制度中,为整个地域人们的近代婚姻思想的接纳和传播起到了积极作用。经杨增新、盛世才时期的各种近代婚姻制度的政策的积极施行,影响更是扩展至天山南北。不仅在区域上有所发展,而且对各少数民族中,逼婚、抢婚等旧习俗也都有所影响。
  根据新疆地区各民族中婚姻买卖的现象甚为严重,新疆政府特推行“要动员社会力量,逐渐改革、取缔买卖婚姻”[4]。1942年,新疆妇女协会也多次向省政府建议去除新疆社会的婚俗陋习,如“请政府取缔强迫和包办婚姻、指腹为婚,禁止童养媳与过门婚,禁止纳妾,实行一夫一妻制”[5]。这些进步的建议为新疆政府制定婚姻政策具有参考性、积极性作用。新疆妇女协会的重要人员都是一些政府要员或大商人的妻子,尤其是会长为盛世才的妻子,所以它的很多建议为政府在制定新的婚姻制度时所考虑和采纳,为新疆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婚姻自由做了有益的工作。
  二、婚姻的法律政策
   对于婚姻自由、婚姻登记、离婚问题的第一次具体规定见于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这部法律肯定了男女双方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地位。新疆的各族民众在政府的法律规范和追求新风尚等活动的倡导下,也逐渐接受了结婚要登记、追求自由幸福的婚姻等理念。
  1941年新疆日报云:结婚使用结婚证书,并请阿洪等广为宣传其议意[6]。1943年,沙雅县开始实行结婚登记办法,颁发结婚登记证书[7]。到民国后期,新疆城市的一些思想开放的人通过《新疆日报》来告知自己的结婚喜事。
  在当时乌鲁木齐等城市中婚姻解除亦相当自由。著名文学家茅盾记载,20世纪30年代,迪化汉族小市民之妇女,实已相当“解放”,妇女上小茶馆,交男友,视为故常,《新疆日报》所登离婚启事,日有数起,法院判离婚案亦宽,可谓离婚相当自由[8],如:“俺们俩人屡因反目失和再难同居过日,情愿离异各无反悔,自此以后男婚女嫁各无干涉,除双方写立离婚字据外特此登报刊,潘庆祯、 余氏具”,[9]“兹因我俩结婚以来,情意不合,碍难同居,经过地方法院八一六号判决书判决,以后男婚女嫁,各不相涉,特此声明,离婚人:张家春、郭启云”,[10] “兹因俺俩结婚以来,双方情意不合,碍难同居,同保甲长证明离婚,发后男婚妇嫁,各不相涉,特此登报声明,证明人:甲长李万缘、院邻于谦年,离婚人:刘文魁、王秀英”[11]。可见,婚姻自由、追求幸福的婚姻理念已深入人心,人们在对婚姻生活的需求方面更加要求有其人文的关怀镶嵌在他们的婚后生活的方方面面。
  离婚的出现,体现了人们冲破传统婚姻束缚、追求自由的勇气。而离婚率的上升,说明人们开始拥有了更多的婚姻自主权力。少数民族妇女在这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哈老满年克,卡林那王克仁为声明:兹因我两人情意不合,碍难同居,双方情愿离异,嗣后男婚女嫁各不相涉,特此登报声明。”可见,在其他民族中,婚姻自由的思想也有传播,体现了新疆各民族文化相互交融的迅速化,相互影响的深度化。
  三、婚礼的新风尚
  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婚纱也开始在婚礼中出现。民国时期的新疆,婚装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早年民间办喜事时,新娘子要穿宽袖、宽裤腿的花彩婚服,梳盘头,坐花轿;新郎要穿长袍马褂,披红戴花。到20世纪30年代,人们已逐渐摆脱了旧时的婚俗,特别是新娘子的装饰已有很大改进。新娘子穿旗袍,高跟鞋,烫发,头戴花冠,穿水红色的长纱衫(礼服),披白纱,手拿花束,这种装扮非常漂亮,焕发了青春的美和活力,使新娘与平时视若两人,而新郎则穿西服,扎领带,穿八金壳(短皮鞋),迎亲时坐皮包车,这种新式的“文明结婚”得到社会的认可,颇受老百姓的欢迎。如1934年盛世骐在迪化水磨沟举行的婚礼上,新娘陈秀英“身穿轻柔的粉红衣裳,头上罩着粉红色面纱,手捧一束献花”[12]。 当时的新疆迪化库后巷子(现民主路电力宾馆一带),有一院砖门楼的住户,内住两位天津杨柳青的老人李如森和他的老伴高秀云,专门在家里做租赁花冠礼服的生意,这大概是全城独家经营。[13]长期生活在乌鲁木齐的一些老年妇女,至今还保存着年轻时头戴花冠、身着婚服的“文明结婚”的照片。
   新疆婚嫁奢风严重。为了破除陋习,提倡新风尚,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法规,如:在1936年4月,省府为整饬沙湾的婚嫁奢风,限定嫁女聘金不得超过省票银10万两,鳏夫再续不得超过5万两。[14]同时提倡集体婚礼,新疆妇女协会根据俭约条例的精神,在迪化组织了第一次集体婚礼,有5对青年参加。[15]民间更是甚多,如报纸所载“集体结婚,伊宁讯:该市集体结婚,日前在民众俱乐部举行,参加结婚者有王文炳,潘春萱,陈富学,徐伯川,及女士某某某等八人”。随着新婚俗取得的良好成绩,政府又提出 “要广泛提倡集团结婚,经过广泛深入宣传,保证集团结婚由省城而普遍实行于各区县普及于全疆”[16]。实行集体婚礼从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婚礼的聘金和纠正了婚嫁奢侈的习病。家庭贫困者更是受益良多,因家庭经济贫穷而不能婚配者也开始有了自己的婚姻生活。
  盛世才时期,新的婚礼制度已有所传播,而盛世才又是一个接受近代教育的政治家,他的婚姻政策的制定更加具有人文思想潜移默化于其中。
  四、结语
  新疆从古制婚俗到近代婚俗的变迁过程体现了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思想、人文等各方面的进步。西方的婚俗理念至民国时,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政府的介入,无疑有助于良性的婚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一旦形成一种习惯法,便在民众心里扎根、发芽。同时,社会变迁又为婚俗的变迁提供了具体的可能。总之,婚俗从各个角度反映着社会变迁,社会变迁也渗透到了婚俗的各个方面,但不管如何变化,追求幸福是所有人亘古不变的愿望。
  
  参考文献
  [1] 朱熹.《周易本义》[O].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174-175页
  [2][3] 杨增新《补过斋文牍辛集二》[M]北京:新疆驻京公寓,1921,14页、15页
  [4][16] 张大军.《新疆风暴七十年》第8册[M].台北:兰溪出版社有限公司,1980,4376页
  [5][15] 乌鲁木齐市党史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妇女联合会.《乌鲁木齐妇女运动资料汇编(1934-1949)》[M].乌鲁木齐:新华印刷三厂,1989,224、225页,46页
  [6] 民国三十年六月七日《新疆日报》第1727期
  [7] 沙雅县史志编纂委员会.《沙雅县志》[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32页
  [8] 茅盾.《新疆风土杂记》[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6,161页
  [9] 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九日《新疆日报》第1160期
  [10] 民国三十四年三月一日《新疆日报》第2899期
  [11] 民国三十四年三月六日《新疆日报》第2903期
  [12] 斯文•赫定.《丝绸之路》[M].江红、李佩娟译.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143页
  [13] 刘荫楠.《乌鲁木齐掌故(一)》[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1,87页
  [14] 沙湾县志编纂委员会.《沙湾县志》[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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