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十年烙上“中国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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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抹新世纪的黎明曙光,曾几何时“宅院深深”的中国立法,大门已渐为民众开启。展望大江南北,从中央到地方,立法尊重民情、吸纳民意,“开门立法”已经成为中国法治十年中最为闪耀的关键词。“开门立法”体现的是立法民主化的必然趋势,而这种形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反地维护民众的权益。从私产入宪、人权入宪到婚姻登记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修订,立法内容日趋“百姓化”。历数中國立法的成果,《物权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如雨后春笋般走下了“蓝图”,体系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大厦已经初具规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诞生后的十年,无疑是中国立法的黄金季节,人们收获了沉甸甸的权益果实,而步履日益轻快的中国立法,也烙上了属于自己的“中国印”。
  
  立法深宅为民众敞开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法》播下了“民意立法”的春种。2001年初《婚姻法》修改,草案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数千件来信、来函、来电,上至九十岁的老人下至十三岁的中学生,不同阶层不同领域的民众都亲身参与其中。
  婚姻法修改付诸全民讨论,这种可资借鉴的成功模式,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经典范本。从一审到七审,从学术殿堂到大街小巷,“一波三折”的《物权法》掀起“民意立法”的强劲风暴。2005年7月10日,草案向社会公布,短短一个月内就征集到公众意见10032条。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制定过程,各方观点的碰撞、利益的博弈,充分昭示了中央立法尊重社情民意的良好追求。
  也是在这一年,一个史无前例的听证会更加燃起“民意立法”的热潮。9月27日,经过两次遴选,从4982名民间申请者中产生的20名代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的个税起征点听证会上亮相。这是《立法法》颁布5年来,全国人大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不仅开了税收立法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的先河,更激发了中国“公民表达”的澎湃激情。2007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相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普通劳动者的诉求正通过“全民立法”运动得到了全面释放。
  让立法“下载”社情民意,让民主的阳光驱散立法象牙塔的阴霾,地方立法同样“演绎”出了激情火花。2005年的春节,在响彻北京城区的鞭炮声中,一场持续12年之久的烟花爆竹禁放之争飙然升温,民间解禁声音络绎不绝。9月9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获高票通过,成为一部让市民重新沉浸在“爆竹声中辞旧岁”的佳节温馨和喜悦中的法律。2006年一部《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出台,让公众参与立法变成了法定权利。
  聆听民音、理解人性,关注民生、尊重民俗,立法机关均衡民意,正在走向成熟、回归理性。依法治国十年路,立法奏响华彩篇章,也昭示着我们正在步入一个民意与立法同行的崭新时代。
  
  立法内容“百姓化”
  “开门立法”迎“百姓”。如果说“开门立法”是立法形式上的革新,那么十年来立法内容上的变化则更加贴近百姓的生活。
  2004年3月1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人权入宪”彰显了公民权的神圣,“私产入宪”摒弃了长期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国家根本大法的微动,已经预示着中国立法内容的大转向。
  物权法中,曾经被疏忽的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在该法第6章第74条中有了明确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历经斟酌、谨慎抉择,折射出关怀农民根本利益的良苦用心。
  在地方立法层面,“民生法规”亦在蓬勃生长,各地方省市在民工权益保障、食品安全、药品监管等方面出台了大量法规,内容无不与百姓日常生活紧密相关。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一石激起千层浪,纷争过后的国人更加懂得了现实权利的择优意义。
  四年之后,绕开了“相对繁琐”的立法程序,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启用“地方立法解释”,准允将“的哥”的从业年龄从55周岁放宽到60周岁。以最快捷的方式为民谋法、为民释法,展示了地方立法快捷、高效解决百姓实际问题的活力。
  对中国的老百姓而言,立法不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庙堂之事”,而是如此直接地影响着自己的生活。2003年的国庆,全国各地的婚姻登记处前所未有地热闹,缺少了居委会证明等繁琐程序,两个相爱的人只要填一份个人声明、几张表格,短短几分钟就可以领到一张喜庆的《结婚证》,中国人的情感自由又迎来了一次制度性变革。
  从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到《婚姻登记条例》,简单的条文修订,打下了公民权利自由的深刻烙印,立法内容更加关注民生、贴近民情、保障民权,百姓从中得到的是沉甸甸的权利果实。
  
  法律大厦走下“蓝图”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中国探求法治的路径,取法于欧陆,重法典而轻判例。倡导法治,首先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
  如果说十年来法治为百姓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这种变化首先是从制度供给上开始的。国家在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出台了一大批重大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气象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著作权法》、《安全生产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反分裂国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电子签名法》、《劳动合同法》……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如雨后春笋,令人目不暇接。
  与以前相比,中国立法一个明显的迹象是由注重经济立法向更加注重社会立法转变,由法规的“单兵突进”向法律体系的“全面构建”转变,立法问更加互补和谐。社会领域立法的全面提速,既是对日趋严峻的民生问题的直接回应,也是对以往失衡的立法天平的有力纠正。尤其是今年6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坚持关怀弱势群体的权益,对未来的社会立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有统计表明,不少地方社会立法项目在立法规划中的比例,已由以往的5%左右猛增至50%至60%。有理由相信,随着公平、正义等理念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将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法进入公共视野,实现中国立法的一次历史性转型。
  不过,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权限范围的交叉性以及程序的失范,也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法规冲突的不良局面,迎来高峰期的中国立法本身也需要一场“革命”。加入m后,国家开始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走出“挑战——回应”的立法旧模式,向“回应——创新”的变法新模式变迁,不断推进制度创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可持续性的立法推动力。同时,地方立法也积极探索创新之路。2006年7月,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省际问立法协作机制正式运行,拉开了区域间立法合作的序幕。立法协作框架的建立,将有助于整合区域立法资源,解决区域性问题,并且防范立法“撞车”,与《立法法》的理念暗自契合。
  截至目前,中国已有22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68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2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一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蓝图”已然化为实践。
  中国立法(1997-2007)
  1997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合伙企业法》、《国防法》、《行政监察法》、《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公路法》、《价格法》等重要法律。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并于当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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