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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特有的一种制度,我国的《合同法》和已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吸收和借鉴。国内学者对《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究竟是否预期违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应否同时规定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始终存在分歧。本文将通过介绍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制度背景,并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评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