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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由于资金投入量大,相关手续环节复杂,目前在招投标阶段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例如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力,代理机构及投标单位违规暗箱操作,以及相应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的各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剖析了其主要成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技术措施,以提高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程度。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措施;信用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不断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的项目规模日益增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2012年初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依法进行监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技术高要求、涉及监管部门多等特点。目前,建设工程建设任务繁多、从业者众多、存在问题也颇多。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由于各建设单位认识和经验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工程招标不规范、不严格,严重违纪、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剖析招投标过程易出现的问题,加强规范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已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等的迫切需要。
1. 建设工程招投标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常见的违规操作是项目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而部分来单位擅自调整为邀请招标,非法的排挤了潜在的投标人;将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最严重是应招标的不进行招标,直接采取议标形式确定项目承包单位。这些都属于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如果业主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项目招标还应委托代理机构招标,一些单位为了节省费用或存在别的目的,会擅自将委托招标调整为自行组织招标。这也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2)评标专家构成不合理。《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也有具体要求,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实际执行中,经常会出现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的组成不符合要求,会出现招标人代表过多,而相应专家不足以及专家个人资质达不到要求等问题。
(3)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选择不当。《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同投资规模、不同类别投资主体的项目,所需的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不同。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按代理项目投资额被划分甲级、乙级和预备级,选择代理机构是时要查验清楚资质等级,避免代理机构越权代理,造成无效代理,增加项目风险。
(4)开标、评标过程不规范。常见问题包括:为了提前完成招标工作,从而随意篡改项目的发标、开标时间;在投标人的人数未到达法定最低人数时就开标;将相互有关联的投标人未甄别清楚,造成围标、串标现象等。
(5)项目清单编制不合理。随着建筑业科技不断发展,各类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进入工程建设领域。这就要求在工程量清单中这些新工艺、技术、材料的价值要体现出来,由于部分地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修订的不及时不完善,新工艺、新技术的费用价值在投标过程中不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工程量清单无法有效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也会造成日后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
(6)合同签订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合同签订不及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已进场施工的情况下,施工合同还未签订;发标人和中标人在未对日后出现争议确定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及未就工程具体的奖惩措施作出详细的规定的情况下就签订合同;还存在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的情况。
(7)以上只是在工程招标中易出现的几大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各类违规操作客观事实存在。就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政府监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以避免国家和单位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建设工程被部分承建单位非法承揽。
2. 规范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2.1制度措施。
(1)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各方对《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参与各方对招投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法定的流程办事,杜绝围标、串标现象,坚决打击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产生的腐败现象。国务院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也提到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
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因此建设工程的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条例为基础,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招投标参与各方单位和责任人需要提高认识,负起责任,努力创建规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杜绝违规违纪和腐败问题的发生,通过正常合法的活动参与工程建设从而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提高经济效益。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 ,严格准入和年检、抽查制度。确保建设单位可以到选择资质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社会公信好的代理机构来完成清单编制和招标代理工作。
2.2技术措施。
(1)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组织具有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家和学者,对评标办法和计价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努力设计出一套公正合理的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评标办法。各施工企业应完善自己的企业定额,正确把握市场行情,使工程的招投标报价趋于真实合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及时修订和补充地区消耗量定额的同时 ,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科技手段,联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咨询单位、建筑材料及设备厂家等建立完善、快捷的造价信息互联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及时提供价格信息和价格指数。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建立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这样可以及时表彰、激励那些遵纪守法、操作规范的企业,使那些不负责任、违规操作、串通竞标的相关企业迅速被市场淘汰。
(4)工程招投标中易出现的问题有深深地社会根源,但只要相关的监管单位切实负起责任,限定招投标参与各方的行为在制度框架内运行,遵循游戏规则有序竞争,我国的建设市场就会在规范的管理环境下健康的发展下去。
[文章編号]1006-7619(2013)10-08-877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措施;信用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不断发展,我国建设工程的项目规模日益增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2012年初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依法进行监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投资大、技术高要求、涉及监管部门多等特点。目前,建设工程建设任务繁多、从业者众多、存在问题也颇多。在工程的招投标阶段由于各建设单位认识和经验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工程招标不规范、不严格,严重违纪、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剖析招投标过程易出现的问题,加强规范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已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等的迫切需要。
1. 建设工程招投标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常见的违规操作是项目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而部分来单位擅自调整为邀请招标,非法的排挤了潜在的投标人;将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最严重是应招标的不进行招标,直接采取议标形式确定项目承包单位。这些都属于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如果业主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项目招标还应委托代理机构招标,一些单位为了节省费用或存在别的目的,会擅自将委托招标调整为自行组织招标。这也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
(2)评标专家构成不合理。《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也有具体要求,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实际执行中,经常会出现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的组成不符合要求,会出现招标人代表过多,而相应专家不足以及专家个人资质达不到要求等问题。
(3)招标投标代理机构选择不当。《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同投资规模、不同类别投资主体的项目,所需的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不同。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按代理项目投资额被划分甲级、乙级和预备级,选择代理机构是时要查验清楚资质等级,避免代理机构越权代理,造成无效代理,增加项目风险。
(4)开标、评标过程不规范。常见问题包括:为了提前完成招标工作,从而随意篡改项目的发标、开标时间;在投标人的人数未到达法定最低人数时就开标;将相互有关联的投标人未甄别清楚,造成围标、串标现象等。
(5)项目清单编制不合理。随着建筑业科技不断发展,各类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进入工程建设领域。这就要求在工程量清单中这些新工艺、技术、材料的价值要体现出来,由于部分地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修订的不及时不完善,新工艺、新技术的费用价值在投标过程中不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工程量清单无法有效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也会造成日后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
(6)合同签订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合同签订不及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已进场施工的情况下,施工合同还未签订;发标人和中标人在未对日后出现争议确定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及未就工程具体的奖惩措施作出详细的规定的情况下就签订合同;还存在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的情况。
(7)以上只是在工程招标中易出现的几大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各类违规操作客观事实存在。就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政府监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以避免国家和单位建设资金的流失和建设工程被部分承建单位非法承揽。
2. 规范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2.1制度措施。
(1)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各方对《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参与各方对招投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法定的流程办事,杜绝围标、串标现象,坚决打击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产生的腐败现象。国务院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也提到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
效廉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因此建设工程的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条例为基础,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招投标参与各方单位和责任人需要提高认识,负起责任,努力创建规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杜绝违规违纪和腐败问题的发生,通过正常合法的活动参与工程建设从而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提高经济效益。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 ,严格准入和年检、抽查制度。确保建设单位可以到选择资质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社会公信好的代理机构来完成清单编制和招标代理工作。
2.2技术措施。
(1)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组织具有国家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家和学者,对评标办法和计价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努力设计出一套公正合理的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评标办法。各施工企业应完善自己的企业定额,正确把握市场行情,使工程的招投标报价趋于真实合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及时修订和补充地区消耗量定额的同时 ,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科技手段,联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咨询单位、建筑材料及设备厂家等建立完善、快捷的造价信息互联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及时提供价格信息和价格指数。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技术手段建立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这样可以及时表彰、激励那些遵纪守法、操作规范的企业,使那些不负责任、违规操作、串通竞标的相关企业迅速被市场淘汰。
(4)工程招投标中易出现的问题有深深地社会根源,但只要相关的监管单位切实负起责任,限定招投标参与各方的行为在制度框架内运行,遵循游戏规则有序竞争,我国的建设市场就会在规范的管理环境下健康的发展下去。
[文章編号]1006-7619(2013)10-08-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