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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修改前,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