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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提出通过引进公法方法,来理解与建构国际投资法。第一部分将说明完善国际投资法和仲裁之不足的新概念性方法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指出制度上的改革可行性不高,若要增加国际投资关系的可接受性、可靠性以及合法性,最有希望的方法是通过实施系统性的内部方法。第三部分揭示上述方法应当强调:国际投资法本质上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学科,承认经典国际法与商事仲裁的区别。第四部分提出,通过仲裁庭对以条约为中心的投资保护标准的精心发展与具体化,国际投资仲裁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全球治理机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产生影响。最后在第五部分中,将引入比较公法的方法,旨在指导对国际投资条约的解释并将其合法化,并且把此方法作为改革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