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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它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