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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不少法学家都倾向于认为法应当是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的融合体,并相当重视在既有严整的规范体系内纳入法的价值要求.但是,如何在纳入的同时实现法的两套体系之间的自恰、圆融的"通约"却成了一项技术难题.通过提出验证"通约"的三项技术标准并进而对传统通约技术即自上而下形态的宏观统摄技术进行批判分析,继而探寻微观层面上的概念--"权利"所具有的自下而上的通约功能,并同样予以校验.从而得到结论:在赋予"权利"这一概念充分的定义弹性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