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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审计局在今年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某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在预提费用科目中,上年结转耕地占用税156万元,同时在应付帐款科目中也有293万元耕地占用税挂帐,从帐面上看,总计有449万元耕地占用税未按规定上缴。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耕地占用税应当『在获准占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由于该公司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已说不清该项税金未缴纳的原因。对此审计人员查阅了企业历年的财务帐簿和会计原始凭证,查出449万元耕地占用税,都是1993年从成本中提取的,但未找到有关缴纳税款凭证。审计人员又到区财政局农税征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