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打工族,劳务纠纷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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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老年人又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工伤无法认定,没有经济补偿,法律的冲突,导致退休人员被返聘后产生的纠纷遭遇法律适用尴尬……
  百万欠薪的维权困境
  张先生退休后被某航空维修公司反聘为高管,却在服务6年后被拖欠百万薪水。2013年年底,他与东家对簿公堂。66岁的张先生退休以后于2006年8月被某航空维修公司返聘为公司总经理,但双方当时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司口头承诺2006年为他每月发补助5000元,自2007年1月起,每月发2万元工资。
  张先生虽然多次催要,但该公司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推托,故2012年底,他只得辞去总经理职务。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全部工资109万余元、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以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张先生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2013年,张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界人士指出,原告主张自2006年8月以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主张的工资及相应利息证据不足,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退休打工族苦乐不均
  现实生活当中,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有一技之长。于是,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就业”,但他们的生活不同,境遇各异。
  64岁的王慧说起自己退休后的生活,言语中充满了自信和快乐。
  退休前,王慧在一家媒体工作,现被省内一家出版社聘用。她每天7时出门上班,8小时后返回家中。王慧说:“我一直搞编辑工作,突然扔下还真舍不得,现在家庭没啥可操心的,再找份工作还能继续实现自己的价值。”
  今年61岁的张天民,一直搞机械研究,退休后经熟人推荐来到一家机械公司。张天民当上了该公司的技术带头人,帮助公司解决了不少技术难题。张天民说:“退休后在家闷得难受,能干就多干些日子,很多技术不用、不传太可惜了。”
  生活中,有王慧、张天民这样“再就业”的快乐老人,但还有一些退休者却有着诸多烦恼。
  今年65岁的刘方退休后在一家机械公司工作。上个月,刘方在工作中右手食指被机器切断。事发后,公司通知刘方不用来上班了,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刘方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方答复想要追讨经济补偿金非常困难。
  扬州54岁的李春,退休后到一家酒店上班。一日,李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家人认为,李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应属工伤,但社保局对工伤申请不予受理,李春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社保局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须申请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李春与酒店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春已年满5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李春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于法无据。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不受理李春工伤申请的决定。
  托熟人、老规矩,
  退休打工易吃“哑巴亏”
  法律界人士说,从目前法院审结的一些劳务官司看,“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他们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难度。
  法学专家指出,由于缺乏配套的退休人员就业市场引导机制,退休人员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方式找工作,十分容易吃“哑巴亏”。退休人员很少与对方签订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少退休人员为了找份工作,盲目就业,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拖欠或不支付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他们很难维权。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
  河南律师李华阳认为,目前,“退休打工族”大都法律意识薄弱。一部分人留在原单位工作,觉得顺理成章,可以按老规矩办事,不用签合同;有的是单位没有主动提出,本人不好意思开口要求签合同;有的“退休打工族”认为有退休工资保障,签不签合同不重要,大多与单位达成口头协议。由于上述原因,一旦发生纠纷,退休人员的很多权利无法得到维护。
  退休打工也别忘了“签合同”
  李华阳律师说,退休人员返聘或到其他单位继续工作,和用人单位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或称劳务合同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退休打工族”如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或在工作中受伤,发生不测,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雇员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伤残鉴定,要求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
  刘静认为,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
  还有一点需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退休打工族”被辞退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为经济补偿金是对拥有劳动资格的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寻找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退休人员辞退再就业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签署的劳务合同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给予经济补偿,则会按照劳务合同处理。
  (责编: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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