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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刊登了《辽阳犯罪嫌疑人恢复法人代表地位内幕》一文后,在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引起强烈反响。
2007年1月23日,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致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函中写道:我局已初步查明:黄锦新在未经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和香港顺勤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利用顺锋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和掌握顺勤公司印章的便利,编造虚假的辽阳顺锋公司、香港顺勤公司、佛山全顺公司、本溪火连寨铁矿选矿厂四方欠款、借款、还款协议书,本溪火连寨铁矿选矿厂按此虚假的欠款、借款、还款协议书,将2035万元直接汇至黄锦新个人银行卡及其个人公司佛山全顺公司,达到其个人骗取、侵占该2035万元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和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金等犯罪。为此,我局特将上述情况函告贵院,请贵院依据有关规定暂中止审理此案,待我局侦查终结并对案件定性后,贵院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公函后于2007年1月25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6】大民外初字第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火连寨铁矿选矿厂诉被告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香港顺勤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辽阳市公安局已立案并交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被告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人黄锦新涉嫌侵占、挪用资金一案,本案需待该刑事案件有明确结论后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据悉,2007年1月29日,辽宁省灯塔市公证处对这份公函进行了公证(【2007】灯证字第026号)。证实灯塔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函上的“灯塔市公安局”印章属实。
2007年1月23日,辽宁省灯塔市公安局致函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函中写道:我局已初步查明:黄锦新在未经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和香港顺勤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利用顺锋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和掌握顺勤公司印章的便利,编造虚假的辽阳顺锋公司、香港顺勤公司、佛山全顺公司、本溪火连寨铁矿选矿厂四方欠款、借款、还款协议书,本溪火连寨铁矿选矿厂按此虚假的欠款、借款、还款协议书,将2035万元直接汇至黄锦新个人银行卡及其个人公司佛山全顺公司,达到其个人骗取、侵占该2035万元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和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金等犯罪。为此,我局特将上述情况函告贵院,请贵院依据有关规定暂中止审理此案,待我局侦查终结并对案件定性后,贵院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公函后于2007年1月25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6】大民外初字第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火连寨铁矿选矿厂诉被告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香港顺勤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辽阳市公安局已立案并交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被告辽阳顺锋钢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人黄锦新涉嫌侵占、挪用资金一案,本案需待该刑事案件有明确结论后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据悉,2007年1月29日,辽宁省灯塔市公证处对这份公函进行了公证(【2007】灯证字第026号)。证实灯塔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函上的“灯塔市公安局”印章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