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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真正成为人民法院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着力点,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 一、把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做为衡量罪与非罪界限的根本标准 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和新情况、新特点,审理具体的经济犯罪案件,应掌握以下三条原则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