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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在《湖南地方志》2012年第6期上发表文章指出,国家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是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以来,也是中国方志史上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条例》的实施,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并且有着以下三点意义:一是贯彻依法修志,突出城市区志编纂特色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