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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决定了法律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其功能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因此,在案件的处理上,裁判思路也必然有所不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同于其它普通民事合同,体现了强度远远超越普通民事合同的国家干预色彩。将其置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平台,用经典合同法理论予以考量至少是不完全准确和适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民法保护涉及违约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不同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利益保护不同,要正确选择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