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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规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纳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