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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通过对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进行分析,对法院的裁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案裁判虽明确确认了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从而引入了对劳动教养决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和外部司法监督,是通过司法裁判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突破和矫正。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也与其上位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明显抵齄,存在着不实行全面改革便无法从根本上克服的重大缺陷。所以.本案二审法院回避了上述问题,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触动是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