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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的宪制主要解决了两大问题:一个是国家的合法性问题,即国家的权源问题;另一个是国家的合理性问题,即国家治理的技能问题。而且,宪制的发展与变革也是从“君权神授”的“君主国”国体逐渐向“天赋人权”的“共和国”国体演变的。由此,本人感觉有必要就我国的公私权关系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体现作一下研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