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式船舶融资的法律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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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船舶融资形式随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而呈多样化发展态势,租赁式船舶融资方式以其耗费资金少、形式灵活等易于融资的性质开始得到融资需求者的青睐,本文将租赁式船舶融资的界定为包括船舶融资租赁、光船租购和一般租购三部分在内的以租赁为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同时针对这种集合式融资方式的法律性质进行相关探讨。
  【關键词】租赁式;船舶融资;法律性质;融资租赁;光船租购
  一、租赁式船舶融资概念的界定
  船舶融资由于需要巨额资金支持,且投资汇报期长,融资风险高,加之伴随着明显的航运波动周期,在融资领域内并非最佳的融资项目。但受利益驱动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船舶融资的风险与诱惑也是并存的。当今船舶融资方式呈多样化发展,租赁式船舶融资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达到取得具体各类船舶物权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一次性需求巨额资金的困境,成为近年来船舶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所述的租赁式船舶融资是指以租赁为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的总称。根据所购船舶的新旧,有新船融资和二手船融资之分。因此,船舶融资租赁成为新船之租赁式融资的代表方式;而光船租购也成为通过租赁最终实现二手船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二手船的租赁式船舶融资方式中,除光船租购外也可能存在一般租购的形式,即期租下的租购。综上,构成租赁式船舶融资的主要融资方式可分为船舶融资租赁、光船租购和一般租购三种。下文将主要针对颇具代表性的船舶融资租赁和光船租购的法律形式予以分析。
  二、租赁式船舶融资的法律性质概括分析
  提及租赁式船舶融资的法律性质,首先需要明确的应为船舶融资的概念。在经济学中,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①。具体到船舶融资,则可推演为,为取得船舶这一资产而采取的一种融通资金的货币手段。但是,法律概念上对融资以及融资合同的界定都没有统一的通说。这主要是由融资的复杂性造成的,在一个融资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合同数量之多,关系之复杂,都使得无法对融资活动整体的法律概念和性质给与概括性的确认。
  在船舶融资中,以取得船舶物权为中心而进行的融资活动中有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即很难将一艘船舶的所有物权归集于一方当事人所有。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所有都成分离的态势归属于不同的权力主体。因此船舶融资目的的达成也并不以船舶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承租人为标志,而是根据各方需要的实际情况自由约定融资期结束后融资物的归属。因此,同一种融资方式中很可能产生由于具体合同约定的不同而所涉及的具体船舶物权也不尽相同的情况,而这种特点也成为难以概括界定船舶融资方式法律性质的关键。
  三、租赁式船舶融资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
  作为租赁式船舶融资的重要形式之一,所谓光船租购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在约定期间届满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由承租人支付租购费的合同②。显然,光船租购合同是采用光租形式租赁船舶,最终实现转移船舶所有权至承租人的具有典型融资性质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可以说,光船租购合同具有租赁和买卖的双重属性。在我国《海商法》中,对光船租购的内容规定在第154条之中,从属于第六章“租船合同”的第三节“光船租赁”,似乎对光船租购的法律性质已经定性在了租赁性质之中,但这种对其法律性质的归属方式忽略了光船租购的融资本质和兼具租赁和买卖的双重属性。光船租购这种融资形式不仅仅涉及船舶的占有、使用、收益同时也与所有权的变动相关,不能简单地界定在租赁的法律性质之中,仅仅作为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
  而另一方面,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争议则更为复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至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融资租赁中对于租赁物的最终归属是可以根据契约约定的。与光船租购相较,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涉及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是不一定的,因此其法律性质也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分期付款买卖说、租赁契约说、独立契约说、金钱消费借贷契约说和动产担保交易说五种。我国《合同法》采用了独立契约说的理论,将融资租赁活动中的买卖行为排除在外,仅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定,并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然而,排除了买卖部分的独立契约说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显然是不完整的。
  分期付款买卖说认为融资租赁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买卖。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件仅限于担保利益,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相当于购买船舶的价金。而非典型性契约说指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非取得物的所有权③。根据前文分析可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根据是否涉及租赁物所有权问题为单一的租赁契约法律性质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兼具租赁及买卖双重法律性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两类。因此综合以上学说的相关解释,事实上,由于船舶融资租赁情况的不确定性,分期付款买卖说与非典型性契约说共同组成的混合契约说更加符合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的实质。
  四、结语
  作为一种集合式的船舶融资方式,租赁式船舶融资的法律性质根据融资工具的不同很难进行概括性的界定。且从实务层面而言,租赁式船舶融资所涵盖的范围界定也存在着对一般租购的研究缺失和二手船单一租赁为形式的融资方式的不周延。但尽管如此,租赁式船舶融资以其耗费资金少、形式灵活等易于融资的性质将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融资方式,对于其法律性质等方面的研究也将不断完善。
  注释:
  ①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M].
  ②司玉琢.海商法[M].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③郑雷.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M].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郑雷.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徐显明,张炳生.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探究[J].宁波大学学报,2007.3,20(2).
  [4]陈成丽,王晓萍,敖凤龙.浙江船舶融资发展现状研究[J].港口经济,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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