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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了当前河北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面临的形势、具备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研究提出了下一阶段的工作对策,以期为河北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形势;优势;问题;对策;河北省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6-0180-01
林木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林木种苗质量直接关系着造林绿化的成效,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中央、国务院确立了林业的“四个地位”“四大使命”和“五大功能”,全社会对林业的认识空前提高。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绿色攻坚工程”,着力打造“山清水秀的河北”,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空间。
1 面临的形势
1.1 发达国家林木种苗质量要求严格、规范
加拿大、德国等林业发达的国家对林木种苗工作非常重视,大多实行以政府管理为主体、非政府管理为补充的种苗管理体制,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政府投入有保障。林木种苗质量得到充分重视,造林前或苗木出售前,都要按照标准检验苗木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苗木绝对不允许流通和使用[1]。芬兰农林部每年聘请林木种苗专家在春季造林前对苗木进行质量抽查,不合格苗木不允许用于造林。美国在秋季苗木进入休眠状态时起苗贮藏,根据苗高、地径、根系分布情况进行分级,造林前还要检查苗木质量。
1.2 国内对林木种苗质量要求日益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全社会都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把我国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林业生态发展离不开林木种苗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造林绿化进程的推进,造林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迫切需要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特别是建设现代林业三大体系,推进六大林业工程,要求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更好地发挥基础保障作用。同时,城乡绿化、经济林发展、工业原料林建设等对经济价值高、生态效益好、适应性强的林木种苗保障提出了多样性的需求。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对林木种苗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到河北,按照《河北省造林绿化规划(2011—2020年)》,全省要抓好荒山荒地造林更新、城镇村屯绿化美化、生态廊道网络建设等7个板块的建设任务,造林全部实现基地供种供苗,人工造林良种优苗使用率达到80%。到2020年末要实现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5%的任务目标,每年平均要完成造林面积达28万hm2,需要各类苗木20亿株以上、各类林木种子逾600 t。保障林业生态建设成效,在林木种子苗木数量供给充足的前提下,确保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更为关键。
2 河北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的优势
2.1 资源整合优势
2006年,经河北省编委室批准,河北省林业厅系统整合了所属的3个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组建了河北省林果桑花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中心,优化资源配置,充实了林木种苗专职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增加配备了人工气候箱、烘箱、电子天平等仪器设备,改扩建了实验室300 m2,改善了基础环境设施,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实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2 体系建设优势
2011年印发了《河北省林果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大力推进省、市、县3级林果(包括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截至目前,建成省级综合监督检验中心1个,11个区市和24个县(市、区)成立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没有成立机构的县(市、区)也都有专人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初具雏形。
2.3 资质能力优势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省级中心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并不断改进。2009年,取得了省级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成为目前河北省唯一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林木种苗检测实验室。
2.4 成立国家中心优势
2011年,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了“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石家庄)”,成为6个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之一。
2.5 人员技术优势
国家级中心现有人员12名,其中:正高级职称3人,副高级职称4人,占总人数的58.3%。近年来,按照国家林业局的部署,独立或配合南检、北检中心完成了黑龙江、甘肃、福建等省(区、市)全国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省、市、县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全部经过省级林木种苗检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1 有关法律法规未得到较好落实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河北省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重点林业工程所用苗木必须经省级检验站检验”,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对确保造林成效存在很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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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备配置依然滞后
省级中心检验设备大多已购置多年,老化现象严重。市、县机构设备配置不全,部分检验项目无法开展。同时,随着林木种苗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制造技术的发展,部分现有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性能已无法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亟需更新升级。
3.3 缺乏固定经费来源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经费没有纳入政府预算,基本建设和业务工作经费没有固定来源,需要逐年争取。
3.4 检验能力依然不足
部分林木种苗生产大县(市)仍然没有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现有省、市、县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法满足检验需求[2]。
4 对策
4.1 提高全社会对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的认识 林业生态建设最大的风险之一是播下的种子没有生产能力、栽植的苗木不能成活。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就是要在事前把好林木种子、苗木质量关,保证林业生态建设用种、用苗质量,极大地保障和推进林业生态建设进程,是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基础环节和关键环节。但由于检验工作通常在幕后完成,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要求,因而容易被人们忽视、忽略。因此,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像了解和关注林业生态建设一样了解和关注林木种苗监督检验工作。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把林木种苗监督检验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3-4]。
4.2 强力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法律法规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河北省苗木质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力推进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用种、用苗质量法定检验工作,做到未经过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子、苗木一律不准用于工程造林,凡使用不合格林木种子、苗木的一律不予验收,不予拨付造林资金。
4.3 加大林木质量监督检验经费投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质量监管,及时发布种苗质量检验信息”“健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河北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省份,省委、省政府正在启动实施“绿色河北攻坚工程”,要求把植树造林作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任务和河北绿色崛起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对林木种苗、工程造林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是一项纯公益性、基础公共服务事业,属于政府应当重点扶持的范畴,应进一步理顺经费投入渠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扎实推进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事业发展。
4.4 提升监督检验能力
一方面,加快推进省、市、县3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增加检验能力基数。另一方面,加强仪器设备配置和人员培养,提升整体检验能力水平。
4.5 谋划做好林木种苗质量标准的制定
针对现行标准难以满足城市绿化、国土绿化对苗木多样性需求的实际情况,谋划做好林木种苗国家林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林木种苗质量标准体系,为监督检验工作提供标准依据。
5 参考文献
[1] 张瑞甲,刘从霞,张玉青.河北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现状及发展对策 [J].河北林果研究,2012,27(3):287-290.
[2] 刘峰,王秀芬.河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现状与发展对策[J].河北林业科技,2013(1):61-62.
[3] 刘红.我国林木种苗发展对策思考[J].林业科技管理,2002(4):28-30.
[4] 河北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进程加快[J].中国林业,2004(4):44-45.
关键词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形势;优势;问题;对策;河北省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6-0180-01
林木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林木种苗质量直接关系着造林绿化的成效,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中央、国务院确立了林业的“四个地位”“四大使命”和“五大功能”,全社会对林业的认识空前提高。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绿色攻坚工程”,着力打造“山清水秀的河北”,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空间。
1 面临的形势
1.1 发达国家林木种苗质量要求严格、规范
加拿大、德国等林业发达的国家对林木种苗工作非常重视,大多实行以政府管理为主体、非政府管理为补充的种苗管理体制,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政府投入有保障。林木种苗质量得到充分重视,造林前或苗木出售前,都要按照标准检验苗木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苗木绝对不允许流通和使用[1]。芬兰农林部每年聘请林木种苗专家在春季造林前对苗木进行质量抽查,不合格苗木不允许用于造林。美国在秋季苗木进入休眠状态时起苗贮藏,根据苗高、地径、根系分布情况进行分级,造林前还要检查苗木质量。
1.2 国内对林木种苗质量要求日益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全社会都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把我国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林业生态发展离不开林木种苗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造林绿化进程的推进,造林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迫切需要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特别是建设现代林业三大体系,推进六大林业工程,要求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更好地发挥基础保障作用。同时,城乡绿化、经济林发展、工业原料林建设等对经济价值高、生态效益好、适应性强的林木种苗保障提出了多样性的需求。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对林木种苗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到河北,按照《河北省造林绿化规划(2011—2020年)》,全省要抓好荒山荒地造林更新、城镇村屯绿化美化、生态廊道网络建设等7个板块的建设任务,造林全部实现基地供种供苗,人工造林良种优苗使用率达到80%。到2020年末要实现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5%的任务目标,每年平均要完成造林面积达28万hm2,需要各类苗木20亿株以上、各类林木种子逾600 t。保障林业生态建设成效,在林木种子苗木数量供给充足的前提下,确保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更为关键。
2 河北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的优势
2.1 资源整合优势
2006年,经河北省编委室批准,河北省林业厅系统整合了所属的3个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组建了河北省林果桑花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中心,优化资源配置,充实了林木种苗专职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增加配备了人工气候箱、烘箱、电子天平等仪器设备,改扩建了实验室300 m2,改善了基础环境设施,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实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2 体系建设优势
2011年印发了《河北省林果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大力推进省、市、县3级林果(包括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截至目前,建成省级综合监督检验中心1个,11个区市和24个县(市、区)成立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没有成立机构的县(市、区)也都有专人负责,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初具雏形。
2.3 资质能力优势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省级中心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并不断改进。2009年,取得了省级实验室计量认证资质,成为目前河北省唯一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林木种苗检测实验室。
2.4 成立国家中心优势
2011年,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了“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石家庄)”,成为6个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之一。
2.5 人员技术优势
国家级中心现有人员12名,其中:正高级职称3人,副高级职称4人,占总人数的58.3%。近年来,按照国家林业局的部署,独立或配合南检、北检中心完成了黑龙江、甘肃、福建等省(区、市)全国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省、市、县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全部经过省级林木种苗检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1 有关法律法规未得到较好落实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河北省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重点林业工程所用苗木必须经省级检验站检验”,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对确保造林成效存在很大的隐患。
(下转第186页)
(上接第180页)
3.2 设备配置依然滞后
省级中心检验设备大多已购置多年,老化现象严重。市、县机构设备配置不全,部分检验项目无法开展。同时,随着林木种苗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制造技术的发展,部分现有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精度性能已无法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亟需更新升级。
3.3 缺乏固定经费来源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经费没有纳入政府预算,基本建设和业务工作经费没有固定来源,需要逐年争取。
3.4 检验能力依然不足
部分林木种苗生产大县(市)仍然没有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现有省、市、县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法满足检验需求[2]。
4 对策
4.1 提高全社会对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的认识 林业生态建设最大的风险之一是播下的种子没有生产能力、栽植的苗木不能成活。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就是要在事前把好林木种子、苗木质量关,保证林业生态建设用种、用苗质量,极大地保障和推进林业生态建设进程,是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基础环节和关键环节。但由于检验工作通常在幕后完成,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要求,因而容易被人们忽视、忽略。因此,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让全社会像了解和关注林业生态建设一样了解和关注林木种苗监督检验工作。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把林木种苗监督检验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3-4]。
4.2 强力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法律法规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河北省苗木质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力推进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用种、用苗质量法定检验工作,做到未经过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子、苗木一律不准用于工程造林,凡使用不合格林木种子、苗木的一律不予验收,不予拨付造林资金。
4.3 加大林木质量监督检验经费投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质量监管,及时发布种苗质量检验信息”“健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体系”。河北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省份,省委、省政府正在启动实施“绿色河北攻坚工程”,要求把植树造林作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任务和河北绿色崛起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对林木种苗、工程造林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是一项纯公益性、基础公共服务事业,属于政府应当重点扶持的范畴,应进一步理顺经费投入渠道,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扎实推进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事业发展。
4.4 提升监督检验能力
一方面,加快推进省、市、县3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增加检验能力基数。另一方面,加强仪器设备配置和人员培养,提升整体检验能力水平。
4.5 谋划做好林木种苗质量标准的制定
针对现行标准难以满足城市绿化、国土绿化对苗木多样性需求的实际情况,谋划做好林木种苗国家林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林木种苗质量标准体系,为监督检验工作提供标准依据。
5 参考文献
[1] 张瑞甲,刘从霞,张玉青.河北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现状及发展对策 [J].河北林果研究,2012,27(3):287-290.
[2] 刘峰,王秀芬.河北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现状与发展对策[J].河北林业科技,2013(1):61-62.
[3] 刘红.我国林木种苗发展对策思考[J].林业科技管理,2002(4):28-30.
[4] 河北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进程加快[J].中国林业,2004(4):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