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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更好的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心理疏导机制的规定,本文通过分析一例涉罪未成年心理疏导的过程,观察其访谈前和访谈后的差异,通过质性分析和量化分析的方法,了解心理疏导机制对涉罪未成年的人格改变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明晰心理疏导机制的概念和价值功能,更好的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扶工作。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审判;心理疏导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42-02
作者简介:荆玉梅(1981-),硕士,湖北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讲师,研究方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未成年人犯罪是其自身的悲哀,是家庭的不幸,更是和谐社会之痛。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攀升,犯罪的低龄化、智能化、团体化等特点明显,并且再犯罪现象严重,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0%以上,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和侵财性倾向较为突出。未成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注的焦点。黄石市未成年犯罪问题更是得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让更多的未成年人走入人生正轨是政府和社会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据悉,对未成年被告人需进行心理疏导是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
一、心理疏导及其概念
心理疏导是指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对在社会适应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试图解决问题的来访者开展心理帮扶的过程。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过程中引入心理咨询,就是采用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相关心理学的技术和方法,帮助涉罪未成年了解心理问题的成因,舒缓其负性情绪,开展家庭治疗,完善其社会支持系统,同时找到教育帮扶的关键点,完善扭曲的性格,真正转化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使他们更好的走过人生的第二反抗期,顺利融入社会的大家庭。
对涉罪未成年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与普通的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所不同,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必须与全程法庭教育中所强调的寓教于审的少审理念融通共向,不能离开法庭教育单纯的谈心理疏导。
二、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心理疏导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机率
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审前程序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忽视其心理问题,盲目进行羁押、起诉或者监禁,可能带来诉讼上的风险。确切地说,一些办案机关也意识到:心理辅导与矫治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它不仅仅是精神医学或医学心理学的范畴,也不仅仅是监狱系统的“专利”,它应该广泛运用于审前程序等诉讼阶段,科学的心理辅导有利于降低未成年再次犯罪的机率。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处于半成熟状态,由于父母监管的不利和社会环境的复杂,导致涉罪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常识而误入歧途,通过心理咨询和有效的家庭治疗,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我,了解自我,同时做好与家人的沟通和交流,科学规划人生,在犯错后能积极改正和接受教育,力争以最快的改造速度回归社会,重新面对人生。
(三)有利于调节未成年被告人的负性情绪和焦虑心理
未成年人在涉嫌犯罪后的心理健康状况复杂多样,部分人存在焦虑、不安的心理,也有部分人产生破罐子破摔的负性情绪。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可以有效调节他们的心理压力,一方面让他们认识到犯错是可以理解的,谁都不能保证一辈子不走错方向,但同时让他们了解到自己犯错时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反应,另一方面协助他们缓解被关押后的焦虑状态,了解到检察机关惩治违法乱纪的目的是更好的拯救人而不是惩罚人。
三、涉罪未成年心理疏导过程及效果分析
(一)涉罪未成年心理疏导过程
研究对象上,本研究选取黄石市涉罪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作为研究对象,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心理变化特点,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给予他们心理援助,有助于帮助和改造未成年人,进而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研究方法上,采用试点先行,一对一访谈及科学测验的方法,可以更有针对性、更全面的了解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实施方案,真正为黄石市政府关心的难点问题献计献策。
(二)涉罪未成年心理疏导效果分析(以小A为例)
1.测评前访谈情况
小A,17岁,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逮捕前,小A曾在两年前因打架致人受伤而被检察机关起诉,逮捕时,仍处于执行监外教育期间,属于再犯罪。访谈了解到小A父母离异,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已经离家出走,父亲也到外地打工不知去向,小A从小和爷爷一起长大,长大后,爷爷要他交伙食费才可以吃饭,家族中多个家庭关系破裂,包括叔叔、伯伯,爷爷奶奶也常年分居,只有姑姑对他好一点。从小缺乏关爱的他,经常和社会上的一些小混混在一起,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在家,经常和一些差不多年纪的朋友在一起,小A长期被尊封为老大,故打架斗殴成了家常便饭,有时也会问低年级的孩子要钱花。谈到家庭时,小A一直低头哭泣,并要求抽烟来缓解压抑不安的情绪。
2.测评情况及结果
测评一:通过对小A进行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测验(16PF),得出以下结果:十六种人格因素标准分分别为:因素A(乐群性)6分,因素B(聪慧性)9分,因素C(稳定性)4分,因素E(恃强性)5分,因素F(兴奋性)6分,因素G(有恒性)6分,因素H(敢为性)6分,因素I(敏感性)8分,因素L(怀疑性)5分,因素M(幻想性)6分,因素N(事故性)5分,因素O(忧虑性)7分,因素Q1(实验性)5分,因素Q2(独立性)4分,因素Q3(自律性)5分,因素Q4(紧张性)4分。整体无低分,其中因素B(聪慧性),因素I(敏感性)两因素为高分,表现为:富有才识,善于抽象思考,学习能力强,思考敏捷,敏感和感情用事。 八种次级因素得分分别为:X1(适应与焦虑型)得分为7.4分,为中间状态,即生活适应顺利,适度焦虑;X2(内向与外向型)得分为10.6分,为高分状态,表现为外倾,开朗,善于交际,不受拘束,有利于从事贸易工作;X3(感情用事与安详机警型)得分为-1.5分,典型低分,表现为情感丰富而感到困惑不安,他可能是缺乏信心、颓丧的类型,对生活中的细节较为含蓄敏感,性格温和,讲究生活艺术,采取行动前再三思考,顾虑太多;X4(怯懦与果断型)得分为8.8分,典型高分,表现为果断,独立,露锋芒,有气魄,有攻击性的倾向,通常会主动的寻找可以施展这种行为的环境或机会,以充分表现自己的独特能力,并从中取得利益(通过打架斗殴来显示自己在团伙中的地位);Y1(心理健康因素)得分为21分,低于均值22分,易冲动,情绪容易不稳定;Y2(专业有成就者的人格因素)得分为103分,典型高分,成功几率大;Y3(创造力强者的人格因素)得分为7分,高分,创造能力强,应有其成就;Y4(在新环境中有成长能力的人格因素)得分为36,高分,有成功希望。
综上:小A的创造力、专业成就力和在新环境中的成长能力均高于平均水平,其成功机会大,但人格中的敏感性和攻击性制约了其发展。改变人格中的这些弱点,可以增加其成功的可能性。
测评二:SCL-90测评结果:总分为265分,总均分为2.86分其中躯体化分1.6分,强迫症状均分2.6人际敏感3.0分抑郁症状2.84焦虑症状均分2.9敌对症状均分3恐怖症状均分2.28偏执症状均分3.6饮食睡眠均分2.28。从测评结果看,小A敏感、敌对、偏执分数较高。
3.心理访谈安排
审判前(4次),在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在审判前对小A进行每周一次的心理咨询工作,通过了解其成长背景,曾经的负性生活经历及目前的生活现状,同时处理他在违法犯罪及警察批捕过程中内心的焦虑和不安的情绪,给予小A接纳、鼓励和支持,通过与小A建立了稳固的咨询关系,完善他的社会支持系统。同时采用角色扮演的形式,模拟审判中小A可能面对的压力和紧张情绪,将他在审判中的可能心理伤害降至最小。
审判中(2次),从整个过程看,审判中的心理疏导对当事人正确面对自己是非常有意义的,心理疏导分别安排在开庭前和庭审结束后,主要是针对庭审前他可能出现的不安情绪进行疏导,庭审后对法庭判决的结果对小A产生的焦虑情绪开展工作,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协助他认识到这个审判的过程就是他的成长的宝贵经验,在支持他承担这个责任的同时开展相应的心理感化和帮扶教育工作。
审判后(2次),在收押期间,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工作,协助小A正确认识自己的问题,痛改前非,洗心革面,认识到自己在人生发展阶段的冲动性的心理特点,勇于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最后与小A处理分离焦虑情绪,做好相关的量表评估后结案。
4.心理干预后的效果分析
质性分析:通过开展8次的心理咨询与心理疏导工作,小A自述:“现在感觉自己已经成年了,应该学着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想要有个美好的未来,我必须加倍的努力,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真正的帮到我”、“社会环境很糟糕,有的时候自己也迷失了,在社会中游荡自己也有很多无奈,但犯罪只能让我更无奈,我至少可以做个守法的公民,做一点不违法乱纪的事,养活自己还是可以的”、“其实我也可以憧憬一下未来的某一天,我有个幸福的家庭,我不会再让我的孩子遭遇和我同样的遭遇,或许这是我最美好的将来。”
通过小A的表述,他对自我的认识在逐步增强,对过往生活事件的反省较为深刻,内在的力量感和是非观都有所提升。
量化分析:由于人格的因素较为稳定,所以8次咨询辅导后选择再次测查小A的SCL-90,测评得分如下:总分为235分,总均分为2.26分其中躯体化分1.2分,强迫症状均分2.3人际敏感2.0分抑郁症状1.84焦虑症状均分2.5敌对症状均分2.7恐怖症状均分2.0偏执症状均分2.9饮食睡眠均分1.8。各项得分均有所下降,焦虑、敏感等负性情绪得到了明显缓解。
可见在审判过程中给予小A的心理疏导是及时有效的,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完善和性格养成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道鸾.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赵广静.探索建立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11).
[3]郭士辉等.心理干预机制引入刑事诉讼:关于上海浦东少年审判心理干预工作的调查手记[N].人民法院报,2013-02-21.
[4]付建中.教育心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4.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审判;心理疏导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42-02
作者简介:荆玉梅(1981-),硕士,湖北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讲师,研究方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未成年人犯罪是其自身的悲哀,是家庭的不幸,更是和谐社会之痛。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不断攀升,犯罪的低龄化、智能化、团体化等特点明显,并且再犯罪现象严重,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0%以上,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和侵财性倾向较为突出。未成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注的焦点。黄石市未成年犯罪问题更是得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让更多的未成年人走入人生正轨是政府和社会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据悉,对未成年被告人需进行心理疏导是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
一、心理疏导及其概念
心理疏导是指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对在社会适应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试图解决问题的来访者开展心理帮扶的过程。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过程中引入心理咨询,就是采用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相关心理学的技术和方法,帮助涉罪未成年了解心理问题的成因,舒缓其负性情绪,开展家庭治疗,完善其社会支持系统,同时找到教育帮扶的关键点,完善扭曲的性格,真正转化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使他们更好的走过人生的第二反抗期,顺利融入社会的大家庭。
对涉罪未成年开展心理疏导工作与普通的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所不同,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必须与全程法庭教育中所强调的寓教于审的少审理念融通共向,不能离开法庭教育单纯的谈心理疏导。
二、涉罪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心理疏导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机率
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在审前程序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需要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忽视其心理问题,盲目进行羁押、起诉或者监禁,可能带来诉讼上的风险。确切地说,一些办案机关也意识到:心理辅导与矫治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它不仅仅是精神医学或医学心理学的范畴,也不仅仅是监狱系统的“专利”,它应该广泛运用于审前程序等诉讼阶段,科学的心理辅导有利于降低未成年再次犯罪的机率。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处于半成熟状态,由于父母监管的不利和社会环境的复杂,导致涉罪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常识而误入歧途,通过心理咨询和有效的家庭治疗,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我,了解自我,同时做好与家人的沟通和交流,科学规划人生,在犯错后能积极改正和接受教育,力争以最快的改造速度回归社会,重新面对人生。
(三)有利于调节未成年被告人的负性情绪和焦虑心理
未成年人在涉嫌犯罪后的心理健康状况复杂多样,部分人存在焦虑、不安的心理,也有部分人产生破罐子破摔的负性情绪。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可以有效调节他们的心理压力,一方面让他们认识到犯错是可以理解的,谁都不能保证一辈子不走错方向,但同时让他们了解到自己犯错时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反应,另一方面协助他们缓解被关押后的焦虑状态,了解到检察机关惩治违法乱纪的目的是更好的拯救人而不是惩罚人。
三、涉罪未成年心理疏导过程及效果分析
(一)涉罪未成年心理疏导过程
研究对象上,本研究选取黄石市涉罪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作为研究对象,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心理变化特点,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给予他们心理援助,有助于帮助和改造未成年人,进而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研究方法上,采用试点先行,一对一访谈及科学测验的方法,可以更有针对性、更全面的了解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实施方案,真正为黄石市政府关心的难点问题献计献策。
(二)涉罪未成年心理疏导效果分析(以小A为例)
1.测评前访谈情况
小A,17岁,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逮捕前,小A曾在两年前因打架致人受伤而被检察机关起诉,逮捕时,仍处于执行监外教育期间,属于再犯罪。访谈了解到小A父母离异,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已经离家出走,父亲也到外地打工不知去向,小A从小和爷爷一起长大,长大后,爷爷要他交伙食费才可以吃饭,家族中多个家庭关系破裂,包括叔叔、伯伯,爷爷奶奶也常年分居,只有姑姑对他好一点。从小缺乏关爱的他,经常和社会上的一些小混混在一起,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在家,经常和一些差不多年纪的朋友在一起,小A长期被尊封为老大,故打架斗殴成了家常便饭,有时也会问低年级的孩子要钱花。谈到家庭时,小A一直低头哭泣,并要求抽烟来缓解压抑不安的情绪。
2.测评情况及结果
测评一:通过对小A进行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测验(16PF),得出以下结果:十六种人格因素标准分分别为:因素A(乐群性)6分,因素B(聪慧性)9分,因素C(稳定性)4分,因素E(恃强性)5分,因素F(兴奋性)6分,因素G(有恒性)6分,因素H(敢为性)6分,因素I(敏感性)8分,因素L(怀疑性)5分,因素M(幻想性)6分,因素N(事故性)5分,因素O(忧虑性)7分,因素Q1(实验性)5分,因素Q2(独立性)4分,因素Q3(自律性)5分,因素Q4(紧张性)4分。整体无低分,其中因素B(聪慧性),因素I(敏感性)两因素为高分,表现为:富有才识,善于抽象思考,学习能力强,思考敏捷,敏感和感情用事。 八种次级因素得分分别为:X1(适应与焦虑型)得分为7.4分,为中间状态,即生活适应顺利,适度焦虑;X2(内向与外向型)得分为10.6分,为高分状态,表现为外倾,开朗,善于交际,不受拘束,有利于从事贸易工作;X3(感情用事与安详机警型)得分为-1.5分,典型低分,表现为情感丰富而感到困惑不安,他可能是缺乏信心、颓丧的类型,对生活中的细节较为含蓄敏感,性格温和,讲究生活艺术,采取行动前再三思考,顾虑太多;X4(怯懦与果断型)得分为8.8分,典型高分,表现为果断,独立,露锋芒,有气魄,有攻击性的倾向,通常会主动的寻找可以施展这种行为的环境或机会,以充分表现自己的独特能力,并从中取得利益(通过打架斗殴来显示自己在团伙中的地位);Y1(心理健康因素)得分为21分,低于均值22分,易冲动,情绪容易不稳定;Y2(专业有成就者的人格因素)得分为103分,典型高分,成功几率大;Y3(创造力强者的人格因素)得分为7分,高分,创造能力强,应有其成就;Y4(在新环境中有成长能力的人格因素)得分为36,高分,有成功希望。
综上:小A的创造力、专业成就力和在新环境中的成长能力均高于平均水平,其成功机会大,但人格中的敏感性和攻击性制约了其发展。改变人格中的这些弱点,可以增加其成功的可能性。
测评二:SCL-90测评结果:总分为265分,总均分为2.86分其中躯体化分1.6分,强迫症状均分2.6人际敏感3.0分抑郁症状2.84焦虑症状均分2.9敌对症状均分3恐怖症状均分2.28偏执症状均分3.6饮食睡眠均分2.28。从测评结果看,小A敏感、敌对、偏执分数较高。
3.心理访谈安排
审判前(4次),在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在审判前对小A进行每周一次的心理咨询工作,通过了解其成长背景,曾经的负性生活经历及目前的生活现状,同时处理他在违法犯罪及警察批捕过程中内心的焦虑和不安的情绪,给予小A接纳、鼓励和支持,通过与小A建立了稳固的咨询关系,完善他的社会支持系统。同时采用角色扮演的形式,模拟审判中小A可能面对的压力和紧张情绪,将他在审判中的可能心理伤害降至最小。
审判中(2次),从整个过程看,审判中的心理疏导对当事人正确面对自己是非常有意义的,心理疏导分别安排在开庭前和庭审结束后,主要是针对庭审前他可能出现的不安情绪进行疏导,庭审后对法庭判决的结果对小A产生的焦虑情绪开展工作,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协助他认识到这个审判的过程就是他的成长的宝贵经验,在支持他承担这个责任的同时开展相应的心理感化和帮扶教育工作。
审判后(2次),在收押期间,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工作,协助小A正确认识自己的问题,痛改前非,洗心革面,认识到自己在人生发展阶段的冲动性的心理特点,勇于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最后与小A处理分离焦虑情绪,做好相关的量表评估后结案。
4.心理干预后的效果分析
质性分析:通过开展8次的心理咨询与心理疏导工作,小A自述:“现在感觉自己已经成年了,应该学着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想要有个美好的未来,我必须加倍的努力,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真正的帮到我”、“社会环境很糟糕,有的时候自己也迷失了,在社会中游荡自己也有很多无奈,但犯罪只能让我更无奈,我至少可以做个守法的公民,做一点不违法乱纪的事,养活自己还是可以的”、“其实我也可以憧憬一下未来的某一天,我有个幸福的家庭,我不会再让我的孩子遭遇和我同样的遭遇,或许这是我最美好的将来。”
通过小A的表述,他对自我的认识在逐步增强,对过往生活事件的反省较为深刻,内在的力量感和是非观都有所提升。
量化分析:由于人格的因素较为稳定,所以8次咨询辅导后选择再次测查小A的SCL-90,测评得分如下:总分为235分,总均分为2.26分其中躯体化分1.2分,强迫症状均分2.3人际敏感2.0分抑郁症状1.84焦虑症状均分2.5敌对症状均分2.7恐怖症状均分2.0偏执症状均分2.9饮食睡眠均分1.8。各项得分均有所下降,焦虑、敏感等负性情绪得到了明显缓解。
可见在审判过程中给予小A的心理疏导是及时有效的,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完善和性格养成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道鸾.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赵广静.探索建立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11).
[3]郭士辉等.心理干预机制引入刑事诉讼:关于上海浦东少年审判心理干预工作的调查手记[N].人民法院报,2013-02-21.
[4]付建中.教育心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