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对“佚事”“轶事”和 “逸事”由于意义相近而通用的原因进行了探究,以为这三个词语都不同程度地与“失”字相关,并都能解释为“散失”义,故能通用。对个别不能通用的情况,本文也特别指出并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字:“佚事” “佚事” “逸事” “失” “遗” “散失”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我们经常见到包含有“佚事”“轶事”或“逸事”等类词语的句子。仅就近几年出现的书名和文章题目而言,就能够举出很多例子。如《北大逸事》(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中和党”佚事钩沉》(《档案春秋》2005年第7期)、《〈桑榆忆往〉里的轶事》(《山西文学》2006年第3期)、《国学狂人黄侃轶事》(《文史月刊》2006年第5期)。“佚事”一类词语不但在现代汉语中被频繁使用,在古代文献里亦经常出现。例如:
(1)“至其书,世多有之,是以不论,论其轶事。”(《史记·管晏传赞》)
(2)“逸事者,皆前史所遗,后人所记,求诸异说,为益实多。”(《史通·杂述》)
(3)“胜国之败材,乃兴邦之隆干;熙朝之佚事,即哀世之危端。”(《艺苑卮言》卷四)
细考这三个词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它们出现的时间有古、今之别,文字环境有文、白之分,但它们所表达的意思非常接近:指世人不大了解的、散失于各时各地史料中的历史事迹。由于其意义过于相似,以至于这三个词语完全可以互相换用,并使我们难以一下子准确道出它们的区别。
究其原因,我们必须从“失”字讲起。“失”字在金文、篆文中的字形均摹“物品从手中掉落”之状,《说文·手部》亦云:“失,纵也。从手,乙声。”段玉裁注:“失,一曰舍也。在手而逸去为失。”由此我们知道,“失”字本意即为“掉落”“丧失”“遗漏”“迷失”。例如:
(4)“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商君书·开塞》)
(5)“欲横奔而失路兮,坚志而不忍。”(《楚辞·九章·惜诵》)
“佚”字是“失”字形声化的产物,《说文·人部》云:“佚,佚民也。”《字汇·人部》云:“佚,隐遁也。”在表示“隐逸”“散居”之意的同时,“佚”字继承了“失”字本有的“丧失”“遗漏”之意,并最终形成“散失”的新意义。《论衡·正说》云:“宣帝之时,得佚《尚书》及《易》、《礼》各一篇。”其中“佚”字即表“散失”意。
“轶”字是由“失”字发展而来的另一个形声字,和“佚”字同源。《说文·车部》云:“轶,车相出也。”段玉裁注:“轶,车之后者突出于前也。”用今天的话说,“轶”字的本意就是“超越”。在这一意义上,“佚”和“轶”是互通的。如《新书·劝学》云:“今夫子之达佚乎老聃。”鲍照《芜城赋》曰:“故能奓秦法,佚周令。”李善注:“轶,过也。佚与轶通。”由于是通假字,字形亦非常相近,表示“超越”意的“轶”字后来就借用了“佚”字本有的“散失”意。例如:
(6)“《书》缺有间矣,其轶乃时时见于他说。”(《史记·五帝本纪》)
对“逸”字而言,《说文·兔部》是这样解释其意义的:“逸,失也。从辵、兔,兔谩訑善逃也。”也就是说,“逸”字虽然是后起的形声字,但它的本意却与“失”相同。从这个角度讲,“逸”字在很多义项上和源于“失”字的“佚”和“轶”两字相通,是理所当然的。例如:
(7)“探求阙文,补缀漏逸。”(《后汉书·儒林传序》)
此“逸”字就要解释为“散失”。“佚”“轶”“逸”三字,不但都可以表示“散失”之意,而且读音亦相同(《广韵》记载三字的读音均为“夷质切”)。因此在其它义项上,三者往往也相通。比如,就“安逸”义而言,即是如此。
(8)“以阜马佚特。”郑玄注:“杜子春云:‘佚当为逸。’……玄谓逸者,用之不使甚劳,安其血气也。”(《周礼·夏官·廋人》)
(9)“(君王)专淫逸侈靡,不顾国政,郢都必危矣。”《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亦云:“法严政峻,谄谀者众,日闻其美,意广心轶。”(《战国策·楚策四》)
另外,还有一个“遗”字值得提及。“遗”字由“贵”字发展而来,而“贵”在金文中表现为“双手捧臾、贝从臾里下落”之形,因此“贵”字本身就有“丢失”“散失”之义。《说文·辵部》云:“遗,亡也。”正好说明了《说文》对“贵”字“丢失”“散失”这一早期意义的继承。《汉书·艺文志》云:“至成帝时,以书颇散亡,使谒者陈农求遗书于天下。”其中“遗书”一词就应解释为“散佚之书”。
综上所述,由于“佚”“轶”等字均可表示“散失”之意,所以不但“佚事”“轶事”“逸事”“遗事”四词经常被人们混用,“佚文”“佚句”“佚史”等词中的“佚”字也往往被换为“轶”、“逸”等字。另外,基于同义联用或加强语气的考虑,两个或多个表示“散失”意义的字词还常常联用。例如:
(11)“(卢询祖)有文集十卷,皆致遗逸。”(《北齐书·卢文伟传》)
(12)“目录原本,也早已佚失。”(吕澂《中国佛学源流略讲》)
虽然“佚”“轶”等字均可表示“散失”之意,并导致包含这些字的词语往往被混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些字词往往有专门的意义和习惯的用法。例如:
(13)“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遗诣京师。”(《汉书·平帝纪》)
(14)“余悲伯夷之意,睹轶诗可异焉。”(《史记·伯夷列传》)
例(13)中的“逸经”一词就不能解释为“遗散的经典”,而应理解为“民间的经典”,因为在汉朝,六经皆置博士,凡不在博士所习,出于民间流传者,皆称为“逸”。例(14)中的“轶诗”一词只能理解为“未纳入《诗经》三百篇的古诗”。再如,在只知文章不知作者的情况下,人们往往用“佚名”一词来代指作者,此处的“佚”字通常不能用其它表示“散失”的字来取代。
(徐强,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
关键字:“佚事” “佚事” “逸事” “失” “遗” “散失”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我们经常见到包含有“佚事”“轶事”或“逸事”等类词语的句子。仅就近几年出现的书名和文章题目而言,就能够举出很多例子。如《北大逸事》(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中和党”佚事钩沉》(《档案春秋》2005年第7期)、《〈桑榆忆往〉里的轶事》(《山西文学》2006年第3期)、《国学狂人黄侃轶事》(《文史月刊》2006年第5期)。“佚事”一类词语不但在现代汉语中被频繁使用,在古代文献里亦经常出现。例如:
(1)“至其书,世多有之,是以不论,论其轶事。”(《史记·管晏传赞》)
(2)“逸事者,皆前史所遗,后人所记,求诸异说,为益实多。”(《史通·杂述》)
(3)“胜国之败材,乃兴邦之隆干;熙朝之佚事,即哀世之危端。”(《艺苑卮言》卷四)
细考这三个词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它们出现的时间有古、今之别,文字环境有文、白之分,但它们所表达的意思非常接近:指世人不大了解的、散失于各时各地史料中的历史事迹。由于其意义过于相似,以至于这三个词语完全可以互相换用,并使我们难以一下子准确道出它们的区别。
究其原因,我们必须从“失”字讲起。“失”字在金文、篆文中的字形均摹“物品从手中掉落”之状,《说文·手部》亦云:“失,纵也。从手,乙声。”段玉裁注:“失,一曰舍也。在手而逸去为失。”由此我们知道,“失”字本意即为“掉落”“丧失”“遗漏”“迷失”。例如:
(4)“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商君书·开塞》)
(5)“欲横奔而失路兮,坚志而不忍。”(《楚辞·九章·惜诵》)
“佚”字是“失”字形声化的产物,《说文·人部》云:“佚,佚民也。”《字汇·人部》云:“佚,隐遁也。”在表示“隐逸”“散居”之意的同时,“佚”字继承了“失”字本有的“丧失”“遗漏”之意,并最终形成“散失”的新意义。《论衡·正说》云:“宣帝之时,得佚《尚书》及《易》、《礼》各一篇。”其中“佚”字即表“散失”意。
“轶”字是由“失”字发展而来的另一个形声字,和“佚”字同源。《说文·车部》云:“轶,车相出也。”段玉裁注:“轶,车之后者突出于前也。”用今天的话说,“轶”字的本意就是“超越”。在这一意义上,“佚”和“轶”是互通的。如《新书·劝学》云:“今夫子之达佚乎老聃。”鲍照《芜城赋》曰:“故能奓秦法,佚周令。”李善注:“轶,过也。佚与轶通。”由于是通假字,字形亦非常相近,表示“超越”意的“轶”字后来就借用了“佚”字本有的“散失”意。例如:
(6)“《书》缺有间矣,其轶乃时时见于他说。”(《史记·五帝本纪》)
对“逸”字而言,《说文·兔部》是这样解释其意义的:“逸,失也。从辵、兔,兔谩訑善逃也。”也就是说,“逸”字虽然是后起的形声字,但它的本意却与“失”相同。从这个角度讲,“逸”字在很多义项上和源于“失”字的“佚”和“轶”两字相通,是理所当然的。例如:
(7)“探求阙文,补缀漏逸。”(《后汉书·儒林传序》)
此“逸”字就要解释为“散失”。“佚”“轶”“逸”三字,不但都可以表示“散失”之意,而且读音亦相同(《广韵》记载三字的读音均为“夷质切”)。因此在其它义项上,三者往往也相通。比如,就“安逸”义而言,即是如此。
(8)“以阜马佚特。”郑玄注:“杜子春云:‘佚当为逸。’……玄谓逸者,用之不使甚劳,安其血气也。”(《周礼·夏官·廋人》)
(9)“(君王)专淫逸侈靡,不顾国政,郢都必危矣。”《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亦云:“法严政峻,谄谀者众,日闻其美,意广心轶。”(《战国策·楚策四》)
另外,还有一个“遗”字值得提及。“遗”字由“贵”字发展而来,而“贵”在金文中表现为“双手捧臾、贝从臾里下落”之形,因此“贵”字本身就有“丢失”“散失”之义。《说文·辵部》云:“遗,亡也。”正好说明了《说文》对“贵”字“丢失”“散失”这一早期意义的继承。《汉书·艺文志》云:“至成帝时,以书颇散亡,使谒者陈农求遗书于天下。”其中“遗书”一词就应解释为“散佚之书”。
综上所述,由于“佚”“轶”等字均可表示“散失”之意,所以不但“佚事”“轶事”“逸事”“遗事”四词经常被人们混用,“佚文”“佚句”“佚史”等词中的“佚”字也往往被换为“轶”、“逸”等字。另外,基于同义联用或加强语气的考虑,两个或多个表示“散失”意义的字词还常常联用。例如:
(11)“(卢询祖)有文集十卷,皆致遗逸。”(《北齐书·卢文伟传》)
(12)“目录原本,也早已佚失。”(吕澂《中国佛学源流略讲》)
虽然“佚”“轶”等字均可表示“散失”之意,并导致包含这些字的词语往往被混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些字词往往有专门的意义和习惯的用法。例如:
(13)“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遗诣京师。”(《汉书·平帝纪》)
(14)“余悲伯夷之意,睹轶诗可异焉。”(《史记·伯夷列传》)
例(13)中的“逸经”一词就不能解释为“遗散的经典”,而应理解为“民间的经典”,因为在汉朝,六经皆置博士,凡不在博士所习,出于民间流传者,皆称为“逸”。例(14)中的“轶诗”一词只能理解为“未纳入《诗经》三百篇的古诗”。再如,在只知文章不知作者的情况下,人们往往用“佚名”一词来代指作者,此处的“佚”字通常不能用其它表示“散失”的字来取代。
(徐强,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