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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多有发生,它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声誉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均造成了极大危害,但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于该行为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上又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争论颇大所致。但随着诉讼欺诈行为的愈演愈烈,在立法上明确该行为的性质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