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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修改依旧沿袭了过去的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并行的独特的混合模式。肯定列举的模式被学界诟病,然而其却有着立法技术与精神原因。由于忽视处理行政效率和行政限权问的平衡矛盾和新法实施的急迫性,使得讨论肯定列举模式存废不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应然状态下受案范围的架构必须要解决平衡主体的选择这一前提问题。司法机关,也就是人民法院,从短期和长期都更为合适承担这个角色。以司法作为平衡主体的受案范围应然模式讨论,才具有为来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