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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实质要件的具备,只是使婚姻的成立产生了可能性,而要使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婚姻关系才被国家和社会承认,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婚姻仪式的举行,立法上的缺失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影响,因而决不能忽视社会环境中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对婚姻法规得以实现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采用登记与仪式结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