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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的冲击之下,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消亡,遭到毁弃、随意滥用和过度开发。法律作为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却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建设落后于社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以致法律保护还不能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