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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生活事件所致的精神障碍与生活事件本身的关系,是评定精神损伤程度和后期赔偿的基础和前提,两者的关系如何至关重要.这个问题是近几年来司法鉴定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难点.近几届的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有关杂志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1-6],大家试图用"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诱因、辅因、有关、相关、所致"等词汇,来阐明生活事件与精神障碍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但由于两者间的关系范围过大(如生活事件在相关的精神障碍中是占1%,还是占99%),上述词汇均难以说明生活事件在精神障碍发病中的关系程度,司法工作者对此结论常感无所适从.为此,笔者认为对这类问题引入一个"生活事件参与程度"(以下简称参与度),可能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