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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职院校在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责任制度不完善,与之配套的问责体系尚未建立,问责制度在有效防止权力腐败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文章通过对高职院校内部问责体系不健全的原因分析,提出了建立规范权力运行的责任制度,完善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追究重点的问责体系建设途径,以实现权力运行的规范有序。
[关键词]内部问责 体系建设 高职院校
[作者简介]邱熠(1965- ),女,浙江台州人,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室,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职院校党风廉政建设。(浙江 台州 31800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0年度教育部哲學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课题“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中权力运行制约和监控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10JZDW010)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3-0029-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越来越大,其存在的腐败风险也越来越大。近几年出现了众多大学腐败案件,这昭示着加强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刻不容缓。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制约互相协调。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比例约为1/4,达5万件。由于高职院校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短,完善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实现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目标,是高职院校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目前高职院校问责体系存在的问题
借鉴20世纪兴起于欧美商业领域的问责,有力推进了高校问责体系的建设。马丁·特罗提出高等教育的问责是“教育组织或机构有义务和责任向他人汇报、解释、证明和回答资源是如何使用的,有何效果”,他所说的“他人”,既可以是来自外部的社会机构、社会群体等,也可以是来自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群体组织等。向学校内部作出解释、汇报、说明等,指的就是内部问责。对于我国高校的廉政建设,专家们大多从规范权力运行的角度进行思考和探索,而对于高职院校内部问责体系建设的研究,目前还为数不多。本文认为,高职院校的内部问责,主要来自于学校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师生利益群体等,通过党代会、教代会、考核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运用。要实施内部问责,首先要明确高职院校职权界限和问责的主客体、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等,从而构建高职院校内部问责体系,实现规范权力秩序的目的。
目前,高职院校问责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结构不科学。纵观高校的权力结构,其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拥有决策权,行政拥有执行权,纪委拥有监督权。但是在党委中,起码一半以上的行政领导是党委班子成员,有的学校甚至只有个别民主党派的副校长不是党委班子成员,因此决策权和执行权没有真正地分离,担任重要监督任务的纪委又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实施问责难度大。二是问责机制不完善。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制度建设,但制约权力的规范性制度比较多,而问责性的制度较缺乏,因此,若出现责任问题时无法进行问责。三是问责客体不明确。高职院校是地方高校,其机构设置由地方人事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统一的标准。受行政化影响,高职院校部门众多而岗位职责不明晰,如果出现责任问题,责任承担者无法确定。
二、问责体系不健全的原因
1.教育属性不明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提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提出“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由于教育属性不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职能不明确,高职院校所承担的职责就不明确,问责也就无从谈起。
2.制度体系不健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十几年来发展迅猛。由于发展历史短暂、发展速度快,制度建设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人们普遍关注教学设备、教材采购、物资采购、招生、基建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领域的显性问题,而对于由于权力运行不规范导致的工作作风和效能等隐性问题,关注度不高。对于失职、失察、失误而使办学成效不显著等,或造成学校政治、经济上蒙受损失,或师生利益遭受损害等,问责性制度欠缺。
3.文化积淀不深厚。不少高职院校是由中专学校升格的,或由几所中专学校合并而成,具有高等教育内涵的文化精神尚未形成,因此,基于制度文化基础之上的问责制度文化还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问责制度文化建设还处于空白状态。
三、建立内部问责体系的途径
高职院校的内部问责,包括学校党政对下级部门和工作人员的问责,也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团委等对权力部门或权力拥有者是否履行岗位职责、规范使用权力等进行监督和问责。
1.规范权力运行责任制度。(1)明确基础权力结构。高职院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党委拥有决策权,研究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术委员会承担教学科研等的学术事项,高职院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防止出现“以党代政”和学术机构边缘化的现象。(2)梳理岗位权力清单。高职院校的党委、行政、学术机构及校内各部门,要对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梳理权力的分解和配置,明确每一部门、每一岗位的职责,使同一项工作的不同环节、同一部门的不同岗位的权力相互牵制。(3)编制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工作流程中的每个环节的内容、时限、前后环节的衔接、工作要求等,减少权力运行的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同时,将运行流程公之于众,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4)制定权力运行体系。完善决策制度、执行制度和监督制度;实行“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制度;讨论中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党委对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岗位聘任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教代会通过制度等。 2.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对于内部问责,明确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样问责、问责以后怎么办等问题。(1)问责客体。问责客体就是问谁的责,在高职院校,问责的客体应该是拥有权力的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岗位工作人员。(2)问责主体。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高职院校内部管理系统中的权力赋予,是通过党代会、教代会的形式,师生把愿意为师生服务,且有能力为师生服务的德才兼备的人推荐、选举到权力岗位上,赋予他们权力,委托他们替自己行使权力。因此,高职院校内部的党政领导、组织机构、群团组织、党代会、教代会等是问责主体,利益群体如党员干部、教师、学生等也是学校内部问责的主体。(3)问责内容。從规范高职院校权力运行中决策的科学性、程序的规范性及结果的公正性来看,其问责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力运行程序的问责、权力运行绩效的问责和运行结果的问责。(4)问责方式。高职院校的问责方式,可以采用党代会、教代会、考核等形式进行问责,也可以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形式进行行政问责,或者采用对自己推选的人选投不信任票等政治问责。(5)问责结果。高职院校的问责要注重问责结果的运用,对权力运行者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与考核、评优评先、干部任用挂钩。
3.明确责任追究重点。高职院校问责,在厘清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梳理问责的重点。(1)对权力腐败的问责。对人、财、物的决策与管理,尤其是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抛开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必须要作为问责重中之重。对于落实政令不力、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也要实施问责。(2)对职业腐败的问责。对于教学不负责任,科研和学术方面造假,在学生评优、评先、入党中违规操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等,要进行问责。(3)对经济腐败的问责。对于在学校经济领域的活动,如校办产业与服务、学校的教材图书与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保险等工作,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必须予以问责。
高职院校建立健全内部问责体系,对于规范权力运行,转变作风,提高效能,预防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高职院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有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增强服务能力,在服务经济转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法论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院,2012.
[2]张绍弟,邹寅.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入手促进高校和谐发展[J].职业时空,2011(3).
[3]方华明.高等教育问责与质量保障 [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1(5).
[关键词]内部问责 体系建设 高职院校
[作者简介]邱熠(1965- ),女,浙江台州人,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室,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职院校党风廉政建设。(浙江 台州 31800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0年度教育部哲學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课题“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中权力运行制约和监控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10JZDW010)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3-0029-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越来越大,其存在的腐败风险也越来越大。近几年出现了众多大学腐败案件,这昭示着加强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刻不容缓。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制约互相协调。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占全国教育系统案件数比例约为1/4,达5万件。由于高职院校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短,完善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实现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的目标,是高职院校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目前高职院校问责体系存在的问题
借鉴20世纪兴起于欧美商业领域的问责,有力推进了高校问责体系的建设。马丁·特罗提出高等教育的问责是“教育组织或机构有义务和责任向他人汇报、解释、证明和回答资源是如何使用的,有何效果”,他所说的“他人”,既可以是来自外部的社会机构、社会群体等,也可以是来自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群体组织等。向学校内部作出解释、汇报、说明等,指的就是内部问责。对于我国高校的廉政建设,专家们大多从规范权力运行的角度进行思考和探索,而对于高职院校内部问责体系建设的研究,目前还为数不多。本文认为,高职院校的内部问责,主要来自于学校的党政机构、群团组织、师生利益群体等,通过党代会、教代会、考核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运用。要实施内部问责,首先要明确高职院校职权界限和问责的主客体、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等,从而构建高职院校内部问责体系,实现规范权力秩序的目的。
目前,高职院校问责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结构不科学。纵观高校的权力结构,其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拥有决策权,行政拥有执行权,纪委拥有监督权。但是在党委中,起码一半以上的行政领导是党委班子成员,有的学校甚至只有个别民主党派的副校长不是党委班子成员,因此决策权和执行权没有真正地分离,担任重要监督任务的纪委又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实施问责难度大。二是问责机制不完善。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制度建设,但制约权力的规范性制度比较多,而问责性的制度较缺乏,因此,若出现责任问题时无法进行问责。三是问责客体不明确。高职院校是地方高校,其机构设置由地方人事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统一的标准。受行政化影响,高职院校部门众多而岗位职责不明晰,如果出现责任问题,责任承担者无法确定。
二、问责体系不健全的原因
1.教育属性不明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提出“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提出“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由于教育属性不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职能不明确,高职院校所承担的职责就不明确,问责也就无从谈起。
2.制度体系不健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十几年来发展迅猛。由于发展历史短暂、发展速度快,制度建设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人们普遍关注教学设备、教材采购、物资采购、招生、基建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领域的显性问题,而对于由于权力运行不规范导致的工作作风和效能等隐性问题,关注度不高。对于失职、失察、失误而使办学成效不显著等,或造成学校政治、经济上蒙受损失,或师生利益遭受损害等,问责性制度欠缺。
3.文化积淀不深厚。不少高职院校是由中专学校升格的,或由几所中专学校合并而成,具有高等教育内涵的文化精神尚未形成,因此,基于制度文化基础之上的问责制度文化还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问责制度文化建设还处于空白状态。
三、建立内部问责体系的途径
高职院校的内部问责,包括学校党政对下级部门和工作人员的问责,也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团委等对权力部门或权力拥有者是否履行岗位职责、规范使用权力等进行监督和问责。
1.规范权力运行责任制度。(1)明确基础权力结构。高职院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党委拥有决策权,研究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术委员会承担教学科研等的学术事项,高职院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防止出现“以党代政”和学术机构边缘化的现象。(2)梳理岗位权力清单。高职院校的党委、行政、学术机构及校内各部门,要对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梳理权力的分解和配置,明确每一部门、每一岗位的职责,使同一项工作的不同环节、同一部门的不同岗位的权力相互牵制。(3)编制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工作流程中的每个环节的内容、时限、前后环节的衔接、工作要求等,减少权力运行的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同时,将运行流程公之于众,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4)制定权力运行体系。完善决策制度、执行制度和监督制度;实行“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制度;讨论中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党委对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岗位聘任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教代会通过制度等。 2.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对于内部问责,明确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样问责、问责以后怎么办等问题。(1)问责客体。问责客体就是问谁的责,在高职院校,问责的客体应该是拥有权力的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岗位工作人员。(2)问责主体。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高职院校内部管理系统中的权力赋予,是通过党代会、教代会的形式,师生把愿意为师生服务,且有能力为师生服务的德才兼备的人推荐、选举到权力岗位上,赋予他们权力,委托他们替自己行使权力。因此,高职院校内部的党政领导、组织机构、群团组织、党代会、教代会等是问责主体,利益群体如党员干部、教师、学生等也是学校内部问责的主体。(3)问责内容。從规范高职院校权力运行中决策的科学性、程序的规范性及结果的公正性来看,其问责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力运行程序的问责、权力运行绩效的问责和运行结果的问责。(4)问责方式。高职院校的问责方式,可以采用党代会、教代会、考核等形式进行问责,也可以采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形式进行行政问责,或者采用对自己推选的人选投不信任票等政治问责。(5)问责结果。高职院校的问责要注重问责结果的运用,对权力运行者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与考核、评优评先、干部任用挂钩。
3.明确责任追究重点。高职院校问责,在厘清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梳理问责的重点。(1)对权力腐败的问责。对人、财、物的决策与管理,尤其是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抛开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必须要作为问责重中之重。对于落实政令不力、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也要实施问责。(2)对职业腐败的问责。对于教学不负责任,科研和学术方面造假,在学生评优、评先、入党中违规操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等,要进行问责。(3)对经济腐败的问责。对于在学校经济领域的活动,如校办产业与服务、学校的教材图书与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保险等工作,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必须予以问责。
高职院校建立健全内部问责体系,对于规范权力运行,转变作风,提高效能,预防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高职院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有素质、高技能的专业人才,增强服务能力,在服务经济转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法论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院,2012.
[2]张绍弟,邹寅.从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入手促进高校和谐发展[J].职业时空,2011(3).
[3]方华明.高等教育问责与质量保障 [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