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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持密单位与涉外机构、人员(包括境外组织、机构、人员,境外驻华组织、机构或者外资企业等)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合作、转移转化等活动,如果涉及保密要点,应当由持密单位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