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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公权力,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哲学家洛克有着自己独特的看法和主张。本文从三大部分对洛克眼中的公权力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分析了洛克公权力的理论起源,重点介绍了洛克对公权力的分化和限制,最后进行总结,做出简要评述。
关键词:洛克 公权力 公权力的产生 权力的限制
一、洛克公权力的理论溯源
洛克关于公权力的起源建立在这样几个概念基础之上: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以及社会契约等。
1.自然状态。洛克对自然状态提出了个人独树一帜的见解:“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这里的“自由”,就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每个人都不用受到其他任何人的管制,只需根据自己的思想和意志去支配自己的行动。而“平等”,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平等,洛克在这里更多强调的是政治意义上的平等。
2.自然法。在洛克看来,自然法是一种“理性”。洛克赞成前人天赋人权的观念,他认为上帝平等的给了人类生命,每个人都有权利保存自己,不受他人侵犯,这就是上帝赋予人们的理性。但洛克又认为每个人的理性都是欠缺的,如果有谁做出了侵犯别人的行为,就是对上帝的冒犯,必然会受到制止或惩罚。
3.自然权利。根据天赋人权的观念,洛克认为:“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洛克认为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17世纪中期以来,英国流传着一句民间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的破茅屋。”由此可以反映出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4.社会契约理论。为了更好的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们自愿同意联合为一个共同体,个人的权力归共同体拥有,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来表达大多数人的一致的意见,而此时的人们就处在一个政治社会当中。当代表全体的大多数人同意通过契约把这个权力委托给一个公共机构(统治者)代为行使时,国家就诞生了,公权力也就同时产生了。如图一所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权力与公权力的关系:在洛克的权力理论中,政治权力有三个主体:个人、人民和国家。相应就形成了三个概念:个人权力、人民权力和政府公权力。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个人的政治权力;当个人与个人基于共同的同意签订契约形成一个共同体时,个人的政治权力集合为社会的权力,属于人民全体;基于全体或者大多数人的同意把权力委托给一个机构代为行使,政府就产生了,这就是公权力。如图二所示:
二、洛克对于公权力的限制
1.为什么要对公权力进行限制?
1.1公权力的来源决定了其有限性。由于公权力来源于人们自愿放弃的部分权力,这就决定了公权力的行使要以不侵犯人类的基本自然权利为原则。倘若公权力侵害了公民的自然权利,就违背了订立契约的初衷,那么人民就有权撤回同意,所以说,公权力的来源决定了本身是有限的,只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行使。
1.2公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的异化。公权力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两个异化:(1)本来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公权力异化成为一部分人所垄断的公权力,成为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2)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执掌公权力的少数统治阶级有可能运用公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从而对整体的统治阶级不利,典型的就是统治阶级内部的腐败。所以说,公权力是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造福,又可能会腐败变质侵害人民的利益。为了防止人民的权利被一部分人滥用权力所侵害,公权力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如何对公权力进行限制,洛克提出了分权与制衡学说。
2.洛克对公权力的分化限制。依据政府职能的不同,洛克主张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1)立法权,洛克对这个概念下的定义是“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在他看来,一个政治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一个国家才能维持它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既然有如此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那么,制定法律的权力——立法权自然也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洛克始终堅持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2)执行权。 法律一经制定,便是成文的规定,具有权威性,不会经常更改或制定新的法律,相应的,立法机关也就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但是,法律制定出来后需要执行且这种执行时日常的,所以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是必要的。洛克又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以满足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所以,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分立。(3)对外权。当本共同体内部的人与外部的人发生矛盾和纷争的时候,另一种权力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对外权。“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也就是说,在共同体内部,用执行权来处理事务,调解矛盾,保证秩序。在共同体外部,则需要对外权来保障国家安全,消除外部威胁。但是,洛克又说,执行权和对外权只有由同一个部门控制,才不至于由于不同的利益产生斗争而导致国家的不稳定。(4)权力之间的制衡。洛克所主张的三权分立,并不是各不相关,而是一种相互制约平衡的关系。洛克认为:首先,立法权是执行权和对外权存在的基础。其次,由于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这时就需要执行权来执行已制定的法律,在这一层面上来讲,执行权就对立法权形成了一定的制约,而执行权与对外权在一定层面上又是紧密连结的。由此看来,这几种权力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平衡的。
三、结语
纵观古今中外,无论哪个国家采取哪种形式建立政体,凡是没有把公权力放在一个正确的位置而去肆意的滥用,其结果都会导致灭亡。正如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所说,“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意思是说如果世界上的人都是天使,天使的本性都是善良的,在这样一种和平的环境下,政府的建立就没有必要,公权力也不会产生。但是,恰恰人类都有着种种弱点和不足,有着自私的品性,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人们通过契约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并让出个人的权力归共同体拥有,公权力就由此产生了。如果这个世界是由天使在治理着,人们也就不用考虑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了,但是,只要权力是无限的, 都会走向滥用权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限制,而这也正是公权力存在的理由,国家存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霍伟岸.洛克权利理论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翟少波.洛克有限政府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硕士学位论文.江西师范大学, 2013.
[4]刘光大.个人权利的让渡与有限政府[J].开放时代,1998.6.
作者简介:杨冰(1989—),女,安徽亳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关键词:洛克 公权力 公权力的产生 权力的限制
一、洛克公权力的理论溯源
洛克关于公权力的起源建立在这样几个概念基础之上: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以及社会契约等。
1.自然状态。洛克对自然状态提出了个人独树一帜的见解:“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这里的“自由”,就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每个人都不用受到其他任何人的管制,只需根据自己的思想和意志去支配自己的行动。而“平等”,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平等,洛克在这里更多强调的是政治意义上的平等。
2.自然法。在洛克看来,自然法是一种“理性”。洛克赞成前人天赋人权的观念,他认为上帝平等的给了人类生命,每个人都有权利保存自己,不受他人侵犯,这就是上帝赋予人们的理性。但洛克又认为每个人的理性都是欠缺的,如果有谁做出了侵犯别人的行为,就是对上帝的冒犯,必然会受到制止或惩罚。
3.自然权利。根据天赋人权的观念,洛克认为:“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洛克认为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17世纪中期以来,英国流传着一句民间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的破茅屋。”由此可以反映出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4.社会契约理论。为了更好的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们自愿同意联合为一个共同体,个人的权力归共同体拥有,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来表达大多数人的一致的意见,而此时的人们就处在一个政治社会当中。当代表全体的大多数人同意通过契约把这个权力委托给一个公共机构(统治者)代为行使时,国家就诞生了,公权力也就同时产生了。如图一所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权力与公权力的关系:在洛克的权力理论中,政治权力有三个主体:个人、人民和国家。相应就形成了三个概念:个人权力、人民权力和政府公权力。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个人的政治权力;当个人与个人基于共同的同意签订契约形成一个共同体时,个人的政治权力集合为社会的权力,属于人民全体;基于全体或者大多数人的同意把权力委托给一个机构代为行使,政府就产生了,这就是公权力。如图二所示:
二、洛克对于公权力的限制
1.为什么要对公权力进行限制?
1.1公权力的来源决定了其有限性。由于公权力来源于人们自愿放弃的部分权力,这就决定了公权力的行使要以不侵犯人类的基本自然权利为原则。倘若公权力侵害了公民的自然权利,就违背了订立契约的初衷,那么人民就有权撤回同意,所以说,公权力的来源决定了本身是有限的,只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行使。
1.2公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的异化。公权力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两个异化:(1)本来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公权力异化成为一部分人所垄断的公权力,成为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工具。(2)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执掌公权力的少数统治阶级有可能运用公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从而对整体的统治阶级不利,典型的就是统治阶级内部的腐败。所以说,公权力是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造福,又可能会腐败变质侵害人民的利益。为了防止人民的权利被一部分人滥用权力所侵害,公权力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如何对公权力进行限制,洛克提出了分权与制衡学说。
2.洛克对公权力的分化限制。依据政府职能的不同,洛克主张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1)立法权,洛克对这个概念下的定义是“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在他看来,一个政治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一个国家才能维持它的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既然有如此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那么,制定法律的权力——立法权自然也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洛克始终堅持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2)执行权。 法律一经制定,便是成文的规定,具有权威性,不会经常更改或制定新的法律,相应的,立法机关也就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但是,法律制定出来后需要执行且这种执行时日常的,所以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是必要的。洛克又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以满足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所以,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分立。(3)对外权。当本共同体内部的人与外部的人发生矛盾和纷争的时候,另一种权力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对外权。“这里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也就是说,在共同体内部,用执行权来处理事务,调解矛盾,保证秩序。在共同体外部,则需要对外权来保障国家安全,消除外部威胁。但是,洛克又说,执行权和对外权只有由同一个部门控制,才不至于由于不同的利益产生斗争而导致国家的不稳定。(4)权力之间的制衡。洛克所主张的三权分立,并不是各不相关,而是一种相互制约平衡的关系。洛克认为:首先,立法权是执行权和对外权存在的基础。其次,由于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这时就需要执行权来执行已制定的法律,在这一层面上来讲,执行权就对立法权形成了一定的制约,而执行权与对外权在一定层面上又是紧密连结的。由此看来,这几种权力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平衡的。
三、结语
纵观古今中外,无论哪个国家采取哪种形式建立政体,凡是没有把公权力放在一个正确的位置而去肆意的滥用,其结果都会导致灭亡。正如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所说,“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意思是说如果世界上的人都是天使,天使的本性都是善良的,在这样一种和平的环境下,政府的建立就没有必要,公权力也不会产生。但是,恰恰人类都有着种种弱点和不足,有着自私的品性,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人们通过契约联合为一个共同体,并让出个人的权力归共同体拥有,公权力就由此产生了。如果这个世界是由天使在治理着,人们也就不用考虑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了,但是,只要权力是无限的, 都会走向滥用权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限制,而这也正是公权力存在的理由,国家存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霍伟岸.洛克权利理论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翟少波.洛克有限政府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硕士学位论文.江西师范大学, 2013.
[4]刘光大.个人权利的让渡与有限政府[J].开放时代,1998.6.
作者简介:杨冰(1989—),女,安徽亳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