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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在童话之城——丹麦首都哥本哈根,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这美丽城市召开。
大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电影《2012》所勾勒的末世灾难,让人心灵巨大震撼。真相,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必须要反思和自我救赎,而这也是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全球瞩目的关键。
在哥本哈根,政治家们签署了一个未获得约束力的协议,聊胜于无,但保护环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已成为全球大部分人的共识,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运用多种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治理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各国必然选择。旨在限制污染排放,防止生态恶化的新税种呼之欲出。
一、环境税,行将出台?
财政部部长助理朱光耀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期间表示,我国要完成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降低40%~45%的目标,需要大量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对于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环境税何时开征的问题,朱光耀表示,已经开始准备征收环境税了,但目前还没有确定税率和征收的产品范围。此前根据媒体报道,财政部有关专家也表示,环境税2010年开征的可能性很大。
(一)何为环境税
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洲环境署(EEA)和欧盟委员会的定义,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这是一种广义的环境税概念。按照此定义,某税种是否为环境税,是根据该税种是否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环保影响。
1972年,OECD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规制、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专项排污费构成了环境税的雏形。目前OECD国家纷纷实行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典型的环境税包括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能源税、排污税、垃圾处理税等。OECD国家环境税的税基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与环境污染相关的各个领域,还包括资源环境诸多方面,除了能源产品、运输设备和运输服务,还有空气水源污染排放物、臭氧消耗物质、特定的非点源水质污染物、废弃物管理和噪声,此外对于水、土地、土壤、森林等综合管理也属于环境税税基。其中,对交通燃料和机动车辆税收收入占全体税收收入的90%。
(二)我国环境税收体制改革的进程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只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我国首次开始向企业征收排污费。
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这是我国政府首次明确开征环境税,方案中其中一项具体政策就是“研究开征环境税”。同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环境税收被提高到财税体制改革的层面。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专门以环保为目的的税种,但税收中包含了一定程度上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燃油税等,按照OECD对环境税的广义定义,我国税收体系中,税基为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机动车辆、自然资源、废弃物和污染排放等与环境相关的税收都可以归类于环境税的范畴,但设立这些税收的目的不是为了环境保护,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补充财政、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直接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较少,也没有把环境成本纳入到有关的税目和税率当中,缺乏整体设计,各自独立、互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调控环境问题。
在哥本哈根,我国政府承诺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降低45%,这将使我国巨大的经济压力,调整重组现有的涉及环境资源相关税收的结构,建立公平有效的直接征收污染物和排污行为为导向的环境税收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开征环境税,迫在眉睫!
(三)开征环境税,困难不少
早在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课题组就完成了“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设计与实施战略”。课题组提出,目前条件下,应首先针对污染产品和污染排放,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环境税可以在一个独立的环境税税种下,将污染排放、污染产品、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设置为税目,不设置过多的税种。也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对现有税种进行“绿化”,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等,以达到与开征独立环境税类似的作用。
但无论如何开征环境税,都回避不了一些技术性困难,这也是造成环境税开征不断延后的重要原因。
首先是费改税问题。全国每年排污费征收额近200亿元,治污效果却不理想,费改税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刚开征的环境税未必会覆盖排污费的范围,那么,税费双轨制就成为一段时间里的选择。落实环境税,如何与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如何过渡、如何进行衔接和配套、如何做好利益分配协调,这是一系列的难题。
其次,税基的确定。环境税的税基为污染排放量,其确定是由税务部门确定,还是由环保部门确定,征收对象的复杂性要求大量专业技术人员监测、分析和计量,税务部门目前明显力所不逮,或委托环保部门征收环境税,或由环保部门将监控资料移交税务,这都要求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动,对两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提出要求,全国能不能短时间内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征收队伍?
再次,税率的确定。税率过低,起不到预期作用;税率过高,企业负担加大,可能抑制社会生产活动,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下降,并且税负最终都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会不会造成影响内需?各国都有自己的国情,可借鉴却不可照搬,如何把握限度,颇费思量。业内有观点认为,在税率设计上,最适宜的税率应等于最适合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四)企业如何应对环境税
环境税具体如何征收,目前尚无定论,我们可以做的就是等待与保持密切关注。然而,广大企业如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对环境成本进行控制,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企业是环境的责任主体,无论国家是否开征环境税,企业必须自觉担负起环保责任。
企业维护、治理环境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消耗、费用支出,以及排污造成潜在损失等,都应计入企业的环境成本。企业必须从生产规模、生产技术、生产设备选择上严格按环境成本控制的目标进行;从产品的设计、生产以及销售尽可能减少因排污而追加的成本,在项目规划中,必须重视对各种污染处理系统的设计,做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控制污染处理系统的建造、营运成本;重视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妥善处理,在治污过程中尽量能将其变废为宝,有效降 低企业成本。
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其中,环境成本如何计量、如何监控、如何披露,如何进行环境税筹划,这些目标最终都将落实在财务人员肩上。财务人员应密切关注国家最新环境税收政策,为企业应对环境税、采购环保设施、设计环保项目、制定污染控制措施等制定清晰且可行的目标与方案,做好成本分析与控制,避免企业面临课以重税或处罚的高成本风险。
二、碳关税“战争”,会不会打响?
(一)碳关税:醉翁之意不在酒
2009年3月17日,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向美国国会众议院科技委员会表示,如果其他国家没有为碳排放付费,美国一旦开始限制碳排放,就应考虑向这些国家征收“边界调节税”’又称为碳关税(Carbon Tariffs)。
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美国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
碳关税,主要是指如果某一国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在节能和减排方面设定的标准,就将被征收特别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
法国也的确充当了实行碳关税的急先锋。美国的碳关税毕竟是从2020年才开始实施,也未成为正式的法律。而法国总统萨科奇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前夕单方面宣布,法国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巨额碳关税,根据萨科齐的提议,向外国进口商品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将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收取17欧元,此后还将逐步递增,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将为此支付巨额碳关税。
经济危机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发达国家消费着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发展中国家为生产这些产品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污染自己的环境,发达国家却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你们排放大量二氧化碳,该向我缴纳碳关税”。在这里,“污染者付费”原则显得滑稽可笑。
(二)碳关税将给我国外贸造成巨大障碍
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一方面让其他国家分担本应由他们更多承担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绝好工具。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碳关税只是时间问题,而法国的正式征收已经给我国外贸企业带来现实的经济压力。
碳关税的开征,对我国出口贸易必定形成极大冲击。我国对美国与欧盟国家顺差明显,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生产技术和产业结构等方面尚处于初级阶段,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比,出口最多的恰恰是含碳量比较高、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按照碳排放的计算法,我国大量产品将无法保持现有的价格优势,企业成本将大幅提高。即使略有价格优势,由于碳关税作为税收是落入进口国政府之手,我国产品不仅进一步摊薄利润,还被套污染环境的恶名。
虽然,税收的增加最终买单的是消费者,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中国制造在全球的竞争优势就是价廉物美,性价比高,一旦出售价格上扬,凭我国产品现在的质量水平,与他国同类产品相比,还能有多大竞争力实在令人忧心!短期内,出现出口大幅下滑的可能性极大,除直接影响产业发展外,欧美开征碳关税还将对我国就业市场等造成负面效应。
(三)国内开征碳税以应对碳关税
面对碳关税,有一个选择,就是大打贸易战,但凭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恐怕无此能力。一味地反对,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更何况法国从1月1日起已经不顾各国反对开征了碳关税。碳关税客观上有积极意义,低碳经济是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不能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不能光靠出口拉动经济增长。
长远看,必须改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才能在未来赢得主动。以此为契机,企业应大力研究节能减排技术,降低成本,提高竞争优势。
从应对法国开征碳关税的现实要求,我国应抓紧环境税制改革,可以考虑率先推出“碳税”。碳税是一种污染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行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目前WTO已认定碳关税是符合WTO原则,而双重征税时违反WTO协议的,如果我国国内征收了碳税,其他国家再征碳关税就变成了双重征税。
出台环境税已是我国的既定政策,我们不妨大胆一点,全面开征碳税,尽量能针对大部分产品,这会导致国内产品价格的提高,生产企业、消费者都可能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有助于扭转我国高能耗高碳的发展模式;在征收碳税同时,在其他财税政策上继续实施减税政策,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综合成本。
在关税政策上,我国同样应加紧碳关税政策的研究,配合国际气候谈判,以及与美国、以法国为代表欧盟国家等的贸易谈判。光喊反对,不能解决燃眉之急。
大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电影《2012》所勾勒的末世灾难,让人心灵巨大震撼。真相,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我们必须要反思和自我救赎,而这也是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全球瞩目的关键。
在哥本哈根,政治家们签署了一个未获得约束力的协议,聊胜于无,但保护环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已成为全球大部分人的共识,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运用多种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治理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各国必然选择。旨在限制污染排放,防止生态恶化的新税种呼之欲出。
一、环境税,行将出台?
财政部部长助理朱光耀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期间表示,我国要完成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降低40%~45%的目标,需要大量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对于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环境税何时开征的问题,朱光耀表示,已经开始准备征收环境税了,但目前还没有确定税率和征收的产品范围。此前根据媒体报道,财政部有关专家也表示,环境税2010年开征的可能性很大。
(一)何为环境税
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洲环境署(EEA)和欧盟委员会的定义,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这是一种广义的环境税概念。按照此定义,某税种是否为环境税,是根据该税种是否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环保影响。
1972年,OECD首次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规制、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专项排污费构成了环境税的雏形。目前OECD国家纷纷实行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典型的环境税包括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能源税、排污税、垃圾处理税等。OECD国家环境税的税基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与环境污染相关的各个领域,还包括资源环境诸多方面,除了能源产品、运输设备和运输服务,还有空气水源污染排放物、臭氧消耗物质、特定的非点源水质污染物、废弃物管理和噪声,此外对于水、土地、土壤、森林等综合管理也属于环境税税基。其中,对交通燃料和机动车辆税收收入占全体税收收入的90%。
(二)我国环境税收体制改革的进程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只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我国首次开始向企业征收排污费。
2007年6月,国务院颁布《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这是我国政府首次明确开征环境税,方案中其中一项具体政策就是“研究开征环境税”。同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环境税收被提高到财税体制改革的层面。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专门以环保为目的的税种,但税收中包含了一定程度上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燃油税等,按照OECD对环境税的广义定义,我国税收体系中,税基为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机动车辆、自然资源、废弃物和污染排放等与环境相关的税收都可以归类于环境税的范畴,但设立这些税收的目的不是为了环境保护,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补充财政、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直接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较少,也没有把环境成本纳入到有关的税目和税率当中,缺乏整体设计,各自独立、互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调控环境问题。
在哥本哈根,我国政府承诺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降低45%,这将使我国巨大的经济压力,调整重组现有的涉及环境资源相关税收的结构,建立公平有效的直接征收污染物和排污行为为导向的环境税收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开征环境税,迫在眉睫!
(三)开征环境税,困难不少
早在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课题组就完成了“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设计与实施战略”。课题组提出,目前条件下,应首先针对污染产品和污染排放,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环境税可以在一个独立的环境税税种下,将污染排放、污染产品、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设置为税目,不设置过多的税种。也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对现有税种进行“绿化”,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等,以达到与开征独立环境税类似的作用。
但无论如何开征环境税,都回避不了一些技术性困难,这也是造成环境税开征不断延后的重要原因。
首先是费改税问题。全国每年排污费征收额近200亿元,治污效果却不理想,费改税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刚开征的环境税未必会覆盖排污费的范围,那么,税费双轨制就成为一段时间里的选择。落实环境税,如何与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如何过渡、如何进行衔接和配套、如何做好利益分配协调,这是一系列的难题。
其次,税基的确定。环境税的税基为污染排放量,其确定是由税务部门确定,还是由环保部门确定,征收对象的复杂性要求大量专业技术人员监测、分析和计量,税务部门目前明显力所不逮,或委托环保部门征收环境税,或由环保部门将监控资料移交税务,这都要求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动,对两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提出要求,全国能不能短时间内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征收队伍?
再次,税率的确定。税率过低,起不到预期作用;税率过高,企业负担加大,可能抑制社会生产活动,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下降,并且税负最终都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会不会造成影响内需?各国都有自己的国情,可借鉴却不可照搬,如何把握限度,颇费思量。业内有观点认为,在税率设计上,最适宜的税率应等于最适合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四)企业如何应对环境税
环境税具体如何征收,目前尚无定论,我们可以做的就是等待与保持密切关注。然而,广大企业如何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下对环境成本进行控制,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企业是环境的责任主体,无论国家是否开征环境税,企业必须自觉担负起环保责任。
企业维护、治理环境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消耗、费用支出,以及排污造成潜在损失等,都应计入企业的环境成本。企业必须从生产规模、生产技术、生产设备选择上严格按环境成本控制的目标进行;从产品的设计、生产以及销售尽可能减少因排污而追加的成本,在项目规划中,必须重视对各种污染处理系统的设计,做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控制污染处理系统的建造、营运成本;重视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妥善处理,在治污过程中尽量能将其变废为宝,有效降 低企业成本。
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积极参与其中,环境成本如何计量、如何监控、如何披露,如何进行环境税筹划,这些目标最终都将落实在财务人员肩上。财务人员应密切关注国家最新环境税收政策,为企业应对环境税、采购环保设施、设计环保项目、制定污染控制措施等制定清晰且可行的目标与方案,做好成本分析与控制,避免企业面临课以重税或处罚的高成本风险。
二、碳关税“战争”,会不会打响?
(一)碳关税:醉翁之意不在酒
2009年3月17日,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向美国国会众议院科技委员会表示,如果其他国家没有为碳排放付费,美国一旦开始限制碳排放,就应考虑向这些国家征收“边界调节税”’又称为碳关税(Carbon Tariffs)。
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美国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
碳关税,主要是指如果某一国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在节能和减排方面设定的标准,就将被征收特别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
法国也的确充当了实行碳关税的急先锋。美国的碳关税毕竟是从2020年才开始实施,也未成为正式的法律。而法国总统萨科奇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前夕单方面宣布,法国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巨额碳关税,根据萨科齐的提议,向外国进口商品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将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收取17欧元,此后还将逐步递增,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将为此支付巨额碳关税。
经济危机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发达国家消费着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发展中国家为生产这些产品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污染自己的环境,发达国家却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你们排放大量二氧化碳,该向我缴纳碳关税”。在这里,“污染者付费”原则显得滑稽可笑。
(二)碳关税将给我国外贸造成巨大障碍
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一方面让其他国家分担本应由他们更多承担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绝好工具。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碳关税只是时间问题,而法国的正式征收已经给我国外贸企业带来现实的经济压力。
碳关税的开征,对我国出口贸易必定形成极大冲击。我国对美国与欧盟国家顺差明显,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生产技术和产业结构等方面尚处于初级阶段,无法和发达国家相比,出口最多的恰恰是含碳量比较高、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按照碳排放的计算法,我国大量产品将无法保持现有的价格优势,企业成本将大幅提高。即使略有价格优势,由于碳关税作为税收是落入进口国政府之手,我国产品不仅进一步摊薄利润,还被套污染环境的恶名。
虽然,税收的增加最终买单的是消费者,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中国制造在全球的竞争优势就是价廉物美,性价比高,一旦出售价格上扬,凭我国产品现在的质量水平,与他国同类产品相比,还能有多大竞争力实在令人忧心!短期内,出现出口大幅下滑的可能性极大,除直接影响产业发展外,欧美开征碳关税还将对我国就业市场等造成负面效应。
(三)国内开征碳税以应对碳关税
面对碳关税,有一个选择,就是大打贸易战,但凭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恐怕无此能力。一味地反对,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更何况法国从1月1日起已经不顾各国反对开征了碳关税。碳关税客观上有积极意义,低碳经济是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不能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不能光靠出口拉动经济增长。
长远看,必须改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才能在未来赢得主动。以此为契机,企业应大力研究节能减排技术,降低成本,提高竞争优势。
从应对法国开征碳关税的现实要求,我国应抓紧环境税制改革,可以考虑率先推出“碳税”。碳税是一种污染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行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目前WTO已认定碳关税是符合WTO原则,而双重征税时违反WTO协议的,如果我国国内征收了碳税,其他国家再征碳关税就变成了双重征税。
出台环境税已是我国的既定政策,我们不妨大胆一点,全面开征碳税,尽量能针对大部分产品,这会导致国内产品价格的提高,生产企业、消费者都可能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有助于扭转我国高能耗高碳的发展模式;在征收碳税同时,在其他财税政策上继续实施减税政策,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综合成本。
在关税政策上,我国同样应加紧碳关税政策的研究,配合国际气候谈判,以及与美国、以法国为代表欧盟国家等的贸易谈判。光喊反对,不能解决燃眉之急。